湖南省關於外商來湘投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時間:2009-02-23 14:52   來源:海峽飛虹

  1.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以下簡稱"二免三減")。

  2. 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二免三減"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 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的湖南優勢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二免三減"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

  5.產品出口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於10%。

  6.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於10%。

  7.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用於該企業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市、州國家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如果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全部稅款。

  8.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9.在我省經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0.在我省長沙市、岳陽市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1)在長沙市、岳陽市設立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長沙市、岳陽市興辦屬於:

  a.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b.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但要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11.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可全額退還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

  12.外國企業向我省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免征營業稅,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13.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可以按實列支,經省級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繳稅所得額。

  1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徵即退。

  15.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整合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徵即退。

  16.從事能源、交通(貨運)港口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7.經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

  18.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出口,可以享受國家的"免、抵、退"稅收政策(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除外)。

  19.外商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20.設在我省湘西自治州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我省湘西自治州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1.外國企業利息租金收入免稅。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動產的租金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22.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稅。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及提供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征營業稅。

  23.軟體收費不徵稅。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企業出租郵電、通訊設備和電腦等貨物,所包含的與之相關的軟體,如軟體單獨收費,應視為出租上述貨物的租金收入,不徵營業稅。

  24.外資融資業務稅項扣除。外資金融機構從事融資業務,其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准予從應稅營業額中扣除。境內外匯(或人民幣)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財稅字[1999]183號)

  25.城市房地產稅:對外籍個人(包括華僑、港、澳、臺胞)購置非營業用房產,暫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26.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稅法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

  (1) 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金的;

  (2) 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金,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

  注:1.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2.以上稅收優惠政策中提到的外國投資者或外國合作者均適應臺、港、澳、僑投資者或合作者。

編輯: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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