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3月4日北京消息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表示,目前我國法律對政府如何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建議建設和完善我國海洋石油污染法。
王曦認為,應明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提出程式。包括什麼時候提出索賠、提出多少索賠額。對於海洋石油污染事件還需完善共同訴訟制度,同一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可對污染者提起共同訴訟。
由於海洋石油環境污染損害認定原因複雜、鑒定所需時間長,因此為及時給原告提供司法救濟,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起訴條件,法院就應受理。“海洋原油泄漏事件危害巨大,如果對這類事件不採取嚴厲懲罰,必然使一些企業對海洋環境保護掉以輕心,釀成大禍。”
王曦提出,在環保事業中,政府是環境管理者,企業是被管理者,“第三方”主體是對於政府環保履職和企業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監督者,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者在環保事業中各司其職,才能共同推動環保事業發展。王曦說,我國需要下大力氣建設和完善關於政府、公司和第三方主體在環保事業,尤其是在重大污染事件中的良性有效互動的法律保障制度。(記者志敏、特約記者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