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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許可權

2008年02月27日 17:20 來源:人大新聞中心 字號:       轉發 列印

 

  立法許可權是指有權制定法律的各級國家機關如何劃分立法權的問題。中國憲法對此作了原則規定。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許可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憲法。在中國,憲法的修改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 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代表通過才能進行。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種組織法。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選舉法、國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立法權,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其立法權限可具體分為: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部分的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憲法和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議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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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賀晨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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