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武強縣16名鄉局級一把手離任時向縣委組織部、財政局和審計局交出了單位“家底清冊”,不僅對單位的可動資產、賬內和賬外債權、債務進行了交接,而且對其任期內的對外承包、租賃、擔保及變更、任期內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和訴訟以及經濟分配政策等重大經濟事項也一併進行了交接。(6月7日 《新華每日電訊》)
為官一任,造福一方。領導幹部離任卸職,自然應該交出單位“家底清冊”,做出一個明確的交代,說道清清楚楚,走個明明白白,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檢驗。河北武強縣的16名鄉局級一把手離任時自覺做到了,反映出一種底氣,我們要為他們鼓掌叫好。
“主官離開座椅子,單位露出大窟窿”,這早已是一種見慣不怪的官場現象。於是人們便找到了檢驗一個單位部門真繁榮還是假繁榮的竅門:關鍵是要看其主官抬起屁股離開座椅之後。有鋻於此,在對領導幹部的監督辦法中才有了離任審計措施。即在各級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提升、調任、免職、辭職、退休時,對其在任期內經費收支管理、業務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權威認定。
由於離任審計主要是查明領導幹部任內有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挪用公款、貪污受賄、揮霍錢財、偷稅漏稅等損害國家、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問題,旨在有效遏制“調令到手,抬腿就走;責任不清,是非不明”的現象。面對如此艱巨的重任,確保審計工作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光靠領導幹部的思想覺悟和主動性,顯然已是勢單力薄力不從心,恐怕很難靠得住了,需要規範的法制到位。
令人遺憾的是,儘管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幹部廉政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但是具體操作的法律依據不夠充分,執法力度跟不上形勢發展要求。目前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還沒有專門的國家立法,各地開展這項工作處於各自為政狀態,多以地方黨委政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嚴格來說,並不具法律效力。而且離任審計的對象、內容、方法、品質要求、責任界定、評價標準以及離任審計各方的風險責任等方面都不夠具體明確,存在標準不一,操作性不強,實效性不佳的突出問題。另外,由於審計對象大多數由組織人事部門確定,常常成為審計部門的“額外負擔”,審計時間、審計力量難以保證,致使離任審計工作執行混亂,流於形式,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強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和實效性,亟待國家立法來規範,建立起統一完善的國家公務員離任審計法,用一把尺子管審計。比如,明確界定組織、紀檢和審計的責任和權利,以防止碰硬時拉松套。尤其是在風險責任上,必須要有一個詳細可操作的詳細規定。比如,要把審計結果當成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調任、免(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基本依據,而不是一項參考意見。比如,在審計時間上,應確立“先審計後離任”的原則,做到不審計不離任不重用,依據審計結果,再決定升退免。比如,在實際操作中,離任審計的對象、內容、方法、品質要求、責任界定、評價標準以及離任審計各方的風險責任等方面都必須具體明確,不搞原則規定,模糊操作。
當然,覺悟是最好的紀委書記。高尚的思想覺悟加上統一規範的法制,將使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權威、更殷實。覺悟和法制,都不可或缺。作者:徐雲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