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舊西藏的法律

時間:2009-03-23 08:25   來源:新華網

  (記者林如萱、顏園園)舊西藏通用的法律分為兩種:一種是教法,即規範出家人的戒律,專門適用於出家的喇嘛僧侶;一種是王法或政法,適用於俗人。

  西藏在西元六世紀進入了奴隸制社會,自此以後,與社會政治經濟需要相適應,先後制定的法律有:七世紀初吐蕃王朝的《法律二十條》;元末帕主(或稱帕竹)政權的《法律十五條》;十七世紀西藏藏巴漢政權頒布的《十六法典》;清朝第五世達賴時期制定的《十三法典》;1733年的《番例》及同期青海果洛的《紅本法》。

  這些法律條文中最重要的是《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其中《十三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

舊西藏地方法典所反映的社會等級情況

舊西藏地方法典所反映的社會等級情況

   西元1618年,西藏藏巴漢時期彭錯朗傑之子噶瑪丹迥旺布統治西藏後,命白色瓦在《法律十五條》的基礎上編集了一部封建農奴制法典,因其共有十六條律文,故稱《十六法典》。

  《十六法典》把人嚴格地劃分為三等九級:“人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級。此上中下三等,係就其血統貴賤、職位高低而定。”上等人是指西藏為數極少的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等,中等人是指一般僧俗官員及商人等,下等人是指廣大農奴和奴隸,其中鐵匠、屠夫和勞動婦女則被認為是下等下級人。

  《十六法典》從法律上授予農奴主以特權,規定保護農奴主的生命財產和不受法律的制裁,而且公開確認封建農奴主的暴行為合法。按照《十六法典》的精神,三大領主統治農奴是神的旨意,農奴受苦是命中註定,不能反抗,如果反抗,就要被處以挖眼、抽筋、割舌、剁手直至溺死、屠殺等極其野蠻、殘暴的刑罰。如重罪肉刑律規定,對嚴重損害領主聲譽、秘密武裝、平民反上等直接威脅統治階級利益的行為,都要處以挖眼、抽筋等肉刑。

  《十六法典》還規定了殺人賠償命的不同標準。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價為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草繩一根。

  《十三法典》是五世達賴喇嘛羅桑嘉措時期制定的。五世達賴統治西藏時期,他命令第司索南饒登負責制定法典。索南饒登按照五世達賴所規定的法律總則,將《十六法典》進行了綜合調整,刪去個別條文,並對前言和個別條目作了修訂、補充,對一些名詞重新作了解釋,最後編成《十三法典》。

  《十三法典》繼承了《十六法典》的主要內容,嚴格區分等級貴賤,並公然庇護權貴。如按傷人賠償規定,凡僕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傷較重的,應砍掉僕人的手或腳;如主人打傷僕人,延醫治療即可。如抗犯“活佛”,則要受到更嚴厲的懲罰。按照法典規定,農奴“勿與賢哲貴胄相爭”,甚至規定“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

  《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內容大同小異,兩部法典深深根植于舊西藏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利用極其殘酷的刑罰壓迫以廣大農奴為主的下等人,毫不掩飾地維護著以貴族、官員和寺院上層僧侶為代表的“三大領主”的利益。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後,《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被徹底廢除。

編輯:陳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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