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

2016-05-04 11:44:00    來源:江西省科技廳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號)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等政策措施,充分激發廣大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和潛能,江西省以強化激勵為導向,以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為動力,出臺了《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若干規定》,在完善成果轉化機制、健全收益分配製度、明確創新創業措施上採取了十項新舉措。

  一是完善機制,提高科技創新成果轉移轉化能力。拓寬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範疇,不僅包括科技成果轉化,還包括與此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完善科技成果市場定價機制。可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創新成果轉移轉化評價機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為單位重要評價依據。在職稱評審中,將技術應用、成果轉移轉化、有效專利等一併作為評審的重要條件,對業績突出的可破格評審職稱。建立技術轉移轉化工作體系。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加強專業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隊伍建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機構編制的前提下設立專業化技術轉移轉化機構。支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報國家和江西省技術轉移轉化示範機構。

  二是健全制度,提升科技人員收益分配水準。健全成果轉化收入分配製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不上繳國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凈收入用於人員獎勵的支出部分,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獲得的凈收入、股份或出資比例可提取60%至95%獎勵給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團隊,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強化成果轉化收入分類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加大成果轉化財稅支援力度。江西省財政綜合運用江西省級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小微企業創業園創業風險補償引導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工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支援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且符合規定條件的科技人員可享受國家有關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稅收試點政策。企業無償授予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獲得股權獎勵的科技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是明確措施,增強科技人員在崗離崗創新能力。支援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經單位同意、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批准,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創新創業。離崗前,科技人員承擔的國家和江西省科技計劃(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離崗3年內,由原單位保留其人事關係。離崗期間,科技人員定期向原單位報告創新創業等情況,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檔案工資正常調整、社會保險費代繳等方面的權利。允許科技人員在崗創新創業。在編在崗科技人員在按要求完成崗位職責任務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發團隊的科技成果圍繞與本職相同的工作開展在崗創新創業。規範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擔任處級及以上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離崗或在崗創新創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辭去領導職務,不再保留相應職級待遇。離崗3年內或在崗創新創業,要求重新擔任領導職務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辭去在企業兼職,轉讓本人股權,再重新確定職務。

編輯:陳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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