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被保險的車輛上受傷後及時撥打了保險公司電話報案,然而,保險公司卻因未及時進行現場勘查,結果導致了日後雙方對事故成因完全不同的兩種說法,為此雙方鬧上法庭。經過法院審理認為,由於保險公司沒有及時出險造成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理應承擔保險責任,日前,槐蔭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8000余元。
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拒不出現場
濟南市一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保險合同,為該公司運輸的貨車入了4項保險。投保後沒過多久,投保的一輛貨車在單位院內卸貨的時候,車上的工作人員王某左腳不慎受傷。
事發後,該公司負責人隨後向保險公司報案。然而保險公司根據其報案內容認為不屬於保險範圍,拒絕到現場進行現場勘查。無奈,受傷的王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醫生診斷為左拇趾軟組織碎裂傷;左拇趾骨基底部骨折。住院15天共計花費醫療費6000多元出院,醫囑禁止患足負重6周。
隨後,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但是保險公司以不在保險範圍為由拒絕賠付。幾次索要不成,運輸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槐蔭區人民法院。
雙方爭議:
事故成因究竟是啥
審理中,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對王某受傷的整個過程和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向原告進行理賠等問題發生嚴重的爭議。運輸公司陳述的事實是王某左腳被車門擠到而受傷,保險公司則根據運輸公司負責人報案時的錄音記錄認為王某是被貨物砸傷,原告作了虛假陳述,仍然堅持拒賠。
最終判決:
保險公司舉證不利應擔責
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主審法官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本案工作人員王某受傷的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並未及時進行現場勘查,致使雙方對出險事實說法不一,通過鑒定也無法查清傷者如何受傷的事實,被告既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原告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情形,亦不能舉證證明符合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承擔保險責任。
據此,槐蔭區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濟南某運輸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損失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