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不簡單 銀行保障障礙多

2013-04-02 08:4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范樂

信用卡防盜刷:保險理賠不簡單銀行保障障礙多

  資料圖

  中新網4月2日電(金融頻道 王碩) 信用卡不論是丟失還是被竊都會出現盜刷風險,盜刷產生後,持卡人往往面臨與銀行、商戶的“拉鋸戰”。大多數持卡人往往不清楚自己的資訊是如何洩露的,取證困難,難以挽回損失。於是類似的保險業務和銀行的失卡保障業務相繼出現,這些服務宣傳可以為持卡人提供“失卡保障放心無憂”。

  這類保險或服務真的可以在遭遇盜刷之後全額賠付嗎?中新網金融頻道了解到類似業務並沒有持卡人想像的那麼萬能,很多情況都是不賠的,消費者購買或出險理賠的過程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保險公司推“信用卡盜用險”:

  幾大免責條款 持卡人或遭遇拒賠

  信用卡盜用保險一般是當信用卡丟失後無法第一時間挂失或凍結,保險為持卡人提供挂失前盜用損失的補償。但必須要注意的是,保單中會約定免責條款,很多情況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以某財產保險公司推出的一款信用卡盜用保險為例,可以對信用卡進行1個月至1年的投保,基本保障金額為1萬至2萬元,保費從5元到80元不等。如果仔細閱讀保單就會發現,保單中包含一系列責任免除條款,比如由偽造、變造的信用卡通過被保險信用卡賬號盜用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銀行電腦系統故障或遭駭客、病毒襲擊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制卡、讀卡、驗卡設備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持卡人未于信用卡背面簽名致第三人冒用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持卡人的信用卡被其家庭成員、家庭雇傭人員、暫居人員盜用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等。

  此外,條款中約定信用卡遺失後被保險人應立即向銀行挂失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順利理賠不簡單 需提交報案回執、消費明細等證明

  除了免責條款,順利理賠還需提供不少資料,如果持卡人在出險後沒有及時辦理,會造成無法理賠的情況,理賠一般需要提供由公安機關開具的報案回執;信用卡索賠消費明細(需銀行蓋章);由銀行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被保險信用卡挂失時間證明等。被保險人未履行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同樣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購買了信用卡防盜保險並不意味絕對安全,在購買相關保險前,消費者還是要擦亮眼睛。一旦出險也要注意儘快通知保險公司和銀行,保存好相關證據,避免之後的糾紛,為順利理賠提供保障。

  相關免責條款和理賠過程是否合理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農村保險研究所所長庹國柱在接受中新網金融頻道採訪時表示,保險公司開發產品首先考慮的就是風險控制,保險公司承保哪些風險,不承保哪些風險都經過調研和精算,例如調查1000名曾遺失信用卡的人,千分之幾遭遇過盜刷,一年發生的概率是多少,根據這些資訊確定保險的費率。信用卡丟失、被盜類似風險在保險公司可控的範圍內,消費者發現以後可以進行挂失,銀行也可以進行凍結。但是例如資訊洩露、偽造信用卡進行盜刷、駭客攻擊等風險保險公司無法控制,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影響面無法估量,因此保險公司會選擇免責條款來進行規避。

  銀行推“失卡保障服務”:

  挂失前72小時保障 遇劫持洩露密碼銀行負責

  除了上文提到的保險公司以持卡人作為被保險人,對於因信用卡丟失或被盜後在信用卡部規定的挂失生效期之前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無法追償的、本應由持卡人自負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的保險外。還有一種“信用卡信用保證險”,這種保險是保險公司以銀行信用卡部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因持卡人或其他原因給銀行信用卡部造成無法追償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的一種保險。

  目前很多銀行推出了信用卡贈送失卡保障的服務,消費者無需自行投保,由銀行統一投保,贈送相關保障服務。以某行“失卡保障”為例,若持卡人的信用卡遺失、被竊,在挂失前72小時內發生的、因信用卡被盜用造成的刷卡消費損失,將由銀行負責。持卡人若遭遇歹徒劫持,在被歹徒脅迫、生命和健康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向歹徒泄漏信用卡的取現密碼,在持卡人挂失前72小時內發生的、因被搶劫而造成信用卡通過自動櫃員機(ATM)或銀行櫃檯被歹徒取現造成的損失,持卡人可憑公安機關報案回執,亦可向銀行申請取現損失補償。

  專家指出銀行失卡保障服務 部分免責條款不合理

  同樣銀行提供的失卡保障也有很多情況無法賠付,比如某行規定網路購物、電話訂購等非刷卡交易;通過分行、銀聯或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調單後,認定屬於持卡人親筆簽名授權的交易,或者卡片係由持卡人的配偶、親屬、朋友或受雇人、代理人所冒用的;持卡人賬戶最近三期帳單有還款延滯或挂失前六個月無消費、預借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未在第一時間挂失的,未按規定繳納挂失費用的;持卡人卡片背面未簽名導致卡片被第三人冒用的。以上這些情況一旦出現持卡人都無法享受“失卡保障”。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農村保險研究所所長庹國柱接受中新網金融頻道採訪時指出,銀行規定“持卡人賬戶挂失前六個月無消費、預借現金交易的不予保障”這個條款不合理。即使這個服務由銀行方面贈送給持卡人,這個條款仍然值得推敲。贈送的服務不能認為持卡人沒有花錢,只能說是銀行通過持卡人賺到錢,然後給持卡人的相關激勵回饋,實際上這些服務還是持卡人的一種消費,相關服務條款也應公平合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中新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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