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通過網際網路站銷售保險產品
為規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保監會近日頒布了《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並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由於電子商務天然具備低成本、寬覆蓋、交易便捷等優勢,同時,國內網路技術逐步成熟、網民數量不斷擴張、網購意識迅速提高,近年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進入快速發展期,各家保險機構都將網際網路視為一個重要的直銷渠道。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我國當前信用環境整體不佳、網際網路本身具有虛擬性等原因,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風險隱患也在逐步積聚,迫切需要防範和化解。為增強對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市場秩序,保監會結合當前業務發展的實際,出臺了《辦法》。
《辦法》明確相關公司的進入門檻,規定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當具備健全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等條件。
《辦法》明確,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應當集中運營、集中管理。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通過網際網路站銷售保險產品。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險合同生成的全部資訊、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賬簿、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辦法》還明確,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