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條例明年3月起施行

2012-11-20 09:38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范樂

  我國的農業保險一直面臨著保險公司抱怨無利可圖,農民不滿保險結果的尷尬,農業保險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在徵求意見稿出臺半年後,國務院日前公佈《農業保險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支援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並建立財政支援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地方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援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對農業保險經營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援力度。

  針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保護投保農戶的利益,條例規定,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而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受損情況,並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且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根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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