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災禍本是可以避免的,往往是有些部門不習慣或者說不擅長把工夫下在前面,預防問題,靠前解決問題,而是往往等到問題鬧大了、不可收拾了,再去相互推諉,捶胸頓足
據多家媒體報道,近日,河南安陽市湯陰縣瓦崗肉聯廠職工被廠方要求補簽一份勞動合同,其中一條明確——廠區因生產需要儲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發生爆炸造成職工傷亡,廠方概不承擔責任。
記者調查揭開了個中隱情。原來,新修的山西中南鐵路通道規劃線路,距該廠液氨儲罐的直線距離只有12米左右。廠方擔心,火車通車後長期產生的大幅度震動,會將廠區內儲罐焊接管道震裂,引發儲罐液氨泄漏和爆炸。對此,相關部門曾承諾3個月內答覆,但如今已過去半年多,鐵路一天天建起來,廠方為規避可能發生的職工傷亡賠償責任,強令職工簽訂上述“生死狀”。
可以明確的是,肉聯廠的這個“如意算盤”定是打錯了。合同內容是不能對抗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勞動法》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工傷的主要類型,僱主要對工傷職工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上述肉聯廠強迫職工簽訂的其實是一份無效勞動合同。而這份無效合同出爐的直接原因,是企業附近要修鐵路,一旦通車可能危及企業的生產安全和職工的生命安全。
這起事件是比較極端的個例,但反映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現實問題。比如,當一個企業面臨安全隱患時,是積極設法消除隱患還是放任危險或者致力於轉嫁風險?多少企業喜歡在勞動合同的條款上“做文章”,在職工權益上打主意,獲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上述事件中,肉聯廠為了消除隱患也曾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但在反映無果的情況下卻想到了推卸責任。類似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霸王條款的企業並不是個別,諸如員工每天上廁所不得超過幾次,節假日休息要扣工資、女職工兩年之內不準生孩子、工傷自負等等。如何防止職工權益成為企業利益的犧牲品,並且有相應的投訴、解決機制和辦法,應該成為相關部門努力的方向。
再比如,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該遵循怎樣的原則和程式?一旦這些規劃與企業利益、個人利益發生衝突,又該以何為先為重?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中心線兩側各200米範圍內,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可問題是,在上述事件中,肉聯廠已經創辦數年,鐵路卻是去年才開始修建。規劃鐵路之前難道沒有對週遭環境進行考察和勘測嗎?如果考察了,為什麼沒有發現近在咫尺的地方便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險?還是發現了危險但天然地認為,企業理應讓路于鐵路建設?未經考察就開工、拍拍腦袋就規劃,以公共利益、公共事務之名排斥個人利益、集體利益,這恐怕也是時下一些部門和人員的慣性思維。於是,一些不合理、不科學、反覆拉抽屜的規劃、項目不時面世。
除此,“企業概不擔責”,有人猜測廠方是見鐵路部門未有答覆而故意將事情鬧大,引起關注,進而解決問題。若如此,這似乎又成了一次“另類維權”。在媒體的關注下,這次維權大抵會成功。但這似乎並不值得慶倖,因為那些正常的反映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依然有障礙。
有些災禍本是可以避免的。往往是有些部門不習慣或者說不擅長把工夫下在前面,預防問題,靠前解決問題,而是往往等到問題鬧大了、不可收拾了,再去相互推諉,捶胸頓足,諸如此類。
一條鐵路引發的爆炸隱患、一條鐵路引發的勞動合同紛爭將如何收場,公眾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