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寧夏中衛市金利公司董事長許國清2005年向國土資源部提交一份探礦權申請並被受理,但在當地政府的干涉下,該探礦權被授予另一家國企。此後,許國清雖經行政復議和一系列官司勝訴,卻被當地司法機關啟動刑事偵查,公司執照也被吊銷。因偵查超期未結,恢復公司執照的訴訟至今無法進行。
申請煤炭資源探礦權,原本是正常的企業活動,于金利公司卻是一波三折、悠忽八年。八年時間,對一家正在壯大的民營企業來說何其寶貴?在這背後,地方權力部門直接以行政權力介入、主導了這場針對民營資本的“狙擊戰”,扮演了並不光彩的角色。
中央一直鼓勵和提倡發展民營經濟。早在2005年,國務院發佈的“非公36條”就指出,要深化改革,消除影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確立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實現公平競爭。2012年出臺的“新36條”更明確指出,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同時,鐵路、金融等重點壟斷行業也向民資敞開了大門。然而在一些地方,民營企業始終不受重視,其發展壯大仍然面臨重重壁壘,甚至遭受行政權力的種種干預和非難。金利公司的遭遇,就折射出民營經濟資源獲取之難。
民營企業發展舉步維艱,政府權力不受約束、任意“撈過界”是主要原因。這種權力的失范表現在:一是扶持政府背景的企業、打壓民間資本。一些地方打著發展地方經濟的旗號,大肆扶持政府投資的企業,獲取優質資源,不斷抬高民間資本的準入門檻,對民資附加種種歧視性條件;二是行政力量干預企業競爭,左右資源分配,區別對待不同企業,由政府意志主導代替市場公平競爭;三是利益結盟,形成利益“小圈子”。有的地方憑藉職權之便,糾合諸多職能部門,隱性打壓“圈外”企業,使其陷入無休止的司法糾紛之中,迫使其放棄權利主張。可以說,民營資本的弱勢,很大程度上源於地方政府的強勢。
對待民營企業,公平是最基本的底線。對地方政府來說,即便條件所限扶持民營經濟勉為其難,那麼,給予民營企業公平的政策環境、確保正常的企業經營活動不被干擾,應是底線所在。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營造競爭有序、充滿活力的市場環境,對待各類企業就不應厚此薄彼。從已有的一些案例來看,對待民營企業,不能靠地方政府公開承諾,也不能靠地方官員“良心發現”,必須從制度層面加強約束和治理。必須完善有關非公有制經濟保護的法律法規,強化對政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干擾市場行為的調查和問責。對於民營企業因行政干擾所遭受的損失,應當依法追究並責成賠償,如此才能扼住地方政府與民爭利的手,還民營經濟以公平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