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帶薪休假”待遇依然沒能在廣大工人群體中普及的當下,許多貪官早已享受“帶薪服刑”的待遇了,而且這種待遇儼然成為風氣。先從昨天一篇報道說起吧:湖北公安縣原農業局局長趙某因犯受賄罪,於今年4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但到目前為止,公安縣依然在給趙某發放工資。當地官方表示:符合程式。
官方這麼解釋,不足為怪,他們敢於給被判刑的貪官發工資,自然事先已經準備好了理由。但很多時候,這些理由比事件本身更荒唐,更引人注目。公安縣給貪官發工資遵照的“程式”是:幹部被判刑後,需停發工資的,要等開除黨籍、公職之後;況且有些被調查的幹部移送司法機關後,也有被判無罪的。這話的荒唐之處在於,法院已經判處趙某罪名成立,而趙某也沒有上訴。判刑後居然還沒有被“雙開”,那麼已成罪人的趙某,豈非仍然是局長,而非“原局長”?
大家都看出來了,當地官方的解釋完全是狡辯。依照法律,公務員在被作出有罪判決之日起,就自動失去公務員身份及行政職務。官方狡辯,體現的是對貪官的“關愛”。受賄30多萬元,只判刑三年,緩期五年,已是天大的寬容了,量刑標準本應在三年以上。
說起來,“關愛”貪官,並借程式或制度之名進行狡辯的“楷模”,當屬江蘇阜寧縣政府。前不久,媒體曝光該縣發佈政府公文,對機關事業單位的61名緩刑期滿人員突擊安置工作,其中不乏貪官,有的仍然拿工資、吃空餉。當地官方對此事的解釋更離譜:他們說,這樣的安排是合法的,依據的是《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及江蘇省政府1983年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我查了一下,前一個文件的出臺時間是1957年,2006年施行的《公務員法》已取而代之,前述文件作廢。而《公務員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不知當地官方還能作何解釋?
其實,這種貪官“帶薪服刑”,拿坐牢當度假的現象,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兒。今年4月26日,山東沂南縣檢察院在了解在押人員情況時,發現不少職務犯罪涉案人員“帶薪坐牢”。據統計,應作黨紀政紀處理的57人,實際只處理28人;工資已變動或停發18人,另有32人的工資沒有變動。2008年,安徽潛山縣開發區原副主任曹曉明獲刑入獄,職務被罷免了半年,但每月仍按時拿工資……
某些地方領導對貪官“關愛有加”,自然是有理由的。要麼他們曾是利益共同體;要麼事後收受了好處;要麼就是“官官相護”的習慣性思維作怪。上級相關部門理當關注這一腐敗現象,對其審查“亮刑”;必須徹查一些影響惡劣的“帶薪服刑”事件,而不是聽憑當地“糾正錯誤”了事。對貪官仁慈,實質是對百姓的殘酷,也是對“蠢蠢欲動”的公職人員錯誤的暗示。此風必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