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過於依賴精英,而缺少了對民意的充分考量和聽取,則可能導致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被堵塞。
廣東開門立法,你想立什麼法?今年立什麼法,省人大請你來話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2016年立法需求社情民意調研新聞發佈會,首次就一年的立法進行專門的民意調研。(《南方都市報》2月23日)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目的都是在於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那麼,在立法過程中,民意的考量和吸納,正是制定法律的價值基礎,更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生命力的標準。唯有遵循科學化、民主化、程式化,立法才能經得起檢驗和評判,而公眾的訴求也才能以立法的方式得到普遍的彰顯。
在現實中,通常採取“精英立法”模式,其優勢在於,立法的起草、修改、完善等,都是由專家學者等精英人士為之,具有專業性、職業性,立法效率高、成本低。而且,這些法律事務層面的精英人士,其在技術層面具有豐富的經驗,立法的水準和品質能夠得到保障。但是,在這種立法模式下,一旦過於依賴精英,而缺少了對民意的充分考量和聽取,則可能導致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被堵塞。由此,對於立法的模式而言,應該將“精英立法”與“開門立法”相結合,避免立法話語權被壟斷。
在立法過程中,常常會有不少人大代表、委員等提出個人意見,為立法各抒己見。然而,與強大的部門博弈力量相比較而言,這種呼籲往往不具規模,很難引起立法部門的重視。而且,這種訴求表達模式面難以全面表達多元化的民意訴求。因此,當立法意見徵詢面對更多的普通公眾,“開門立法”必然會使立法訴求群體多元化,而利益表達也不必局限于某個方面,直接豐富了立法內容。
仔細觀察,不難發現當前廣東主要側重於大氣污染防治、基本醫療保險、養老產業發展促進、社會養老保險、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立法的意見、建議的徵詢。而這些立法內容,不僅與當前社會發展程度密切相關,而且與普通民眾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對於公眾來說,必然可以提出更多“接地氣”的好建議。在吸納和匯總民意的基礎上,將合理的民意訴求擺在立法面前,無疑保障了公眾對立法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真正實現了民主立法的初衷和目的。
應該說,凡屬重大或社會普遍關注的事項,必然會牽涉到大多人的利益,也會存在不同意見衝突。在立法的過程中,這種現象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就應該注重立法遵循公開、充分、平等的原則,讓每個人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唯有如此,才能使各方利益在法律中得到尊重和平衡,而以該模式制定的法律也才能成為良善之法。 (劉建國)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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