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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讓廣場舞暴走團活動正規合法起來

2017年07月13日 09:56: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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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讓廣場舞暴走團活動正規合法起來

  解決老年人的問題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一味寬容並不能讓社會更和諧,如何讓老年人的組織活動正規起來、合法起來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山東臨沂“暴走團”團員被撞事件不斷發酵,其關注度也越來越高。涉事山鷹運動協會秘書長在與記者對話時一句“現在社會上整體對老年人不夠寬容”,把這一事件再次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細想起來,秘書長這話說的確實不夠慎重。社會上有很多群體劃分,老年人群體、青年人群體、未成年人群體、醫生群體、教師群體、公務員群體、農民工群體等,哪個群體不是自稱是弱勢群體?哪個群體又不需要社會寬容?而且什麼叫寬容?寬容就是可以任性違法嗎?那說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其實關於這個事件的責任,律師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不需要再贅述。唯一想說的是,在評論事情時,我們不能動不動就搞群體對立,這實在有“拉仇恨”之嫌。當然,社會輿論對廣場舞、暴走團有看法也是客觀事實,尤其是當他們出現違法行為的時候,比如製造噪音、爭搶場地、佔用機動車道、打人等,這時批評聲音就會更大一些。但這些批評都是正常的,因為在法治社會,任何行為都要接受法律的檢驗。

  然而,話又說回來,廣場舞也好,暴走也罷,其實都是群眾性活動,本來就不分年齡的,可是為什麼老年人比年輕人更熱衷呢?原因也很簡單,就是孤獨感引發的其對“組織”的渴望。老年人退休以後離開了單位難免有被遺棄的感覺,想有個組織能抱抱團也是正常人的心理需要。但是關鍵的問題是,這個組織能不能承擔起引領老年人依法、健康活動的責任:如果能,這將是基層社會治理中的又一個“中國模式”;如果不能,這種“組織”也無疑是在給我國的社會治理添亂。

  以臨沂這個暴走團為例,記者在採訪的時候,其負責人是這麼說的,“團隊正式名稱叫蘭山區戶外運動協會,一般都叫山鷹運動協會。這是一個民間組織,只要人在臨沂市內,想要參加運動都可以加入”。可更重要的問題負責人沒說,記者也沒有再追問,那就是這個協會是不是依法註冊的,是不是一個合法社團組織。事實上,這個問題是很重要的。律師說根據侵權責任法,活動的組織者對傷亡者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承擔責任的前提是這個組織是合法組織,有法人身份,否則根本談不上侵權責任。

  我們知道,大多數像廣場舞、暴走團這樣的群體,看似有固定成員、統一著裝,有固定活動時間和範圍,但實際上並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社團組織,一旦發生問題,很難說清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仗著人多起鬨、抱團違法的情況也就在所難免。所以,讓這些鬆散的群眾性組織固定化、合法化很有必要。

  根據我國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合法社團組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也要承擔義務。合法社團依法組織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時組織活動也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另外,我們的社會對老年人真不寬容嗎?其實不是,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個道理誰都懂,但是由於個別老年人對自己的行為缺乏有效約束,表現出了任性違法的一面,所以降低了其自身的社會評價。而如果讓廣場舞、暴走團正規起來,讓組織對成員行為承擔責任,組織成員受組織約束,而不再是人們眼中的“烏合之眾”,那廣場舞、暴走團將不再是輿論攻擊的目標。

  我國很快步入老年社會,解決老年人的問題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一味寬容並不能讓社會更和諧,如何讓老年人的組織活動正規起來、合法起來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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