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出臺的條例作為地方立法,顯然可以限制曾在動車上吸煙的乘客購票乘車的權利。不過何謂“情節嚴重”,“多次類似行為”具體是幾次,還需要有詳細規定
7月24日,廣東省法制辦官方網站發佈了《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從即日起至8月24日向公眾徵求意見。《條例》擬規定,在動車上吸煙,情節嚴重的,可對行為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拒絕其購票乘車(7月25日《廣州日報》)。
動車組列車上之所以禁止吸煙,是因為動車組運作速度快、密封嚴實,相關設備對煙、明火非常敏感,吸煙不僅擾亂列車運作秩序,還危及列車行車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所以,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77條規定禁止在動車上吸煙;第95條規定對違規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但從實際效果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震懾力有限。查處的違法人員大多存在僥倖心理,且再犯的可能性很大。在現有法規震懾力不足的情況下,上述《條例》在最高罰2000元之外,還規定對於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類似行為的旅客,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拒絕其購票乘車。這點很有必要。
可以說,上述《條例》規定最高罰2000元與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一致,但“禁乘”卻是一種突破,也是該《條例》的看點之一。去年曾有消息稱,在動車組上吸煙的乘客,將被限購動車組車票,發現再犯將被終身禁乘動車,這一消息引發爭議。但有記者從中國鐵路總公司了解到相關部門沒有出臺過這種規定。
“動車上吸煙將被終身禁乘”的傳言出現後,有不少人為之叫好,但有人覺得處罰過重。有律師認為禁乘等同於剝奪乘車權利,值得商榷。那麼上述《條例》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拒絕其購票乘車”恐怕也存在爭議。筆者以為,動車上吸煙該不該禁乘關鍵看三點:一是吸煙情節或後果;二是禁乘的程度;三是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似乎還未出現過動車上吸煙危及列車行車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事件。但吸煙逼停動車組列車的例子已經不少。每次吸煙逼停動車,既影響動車準點率,也存在安全隱患。從保障安全的角度來說,對動車上的吸煙乘客進行適度禁乘是必要的。當然,動車組列車也要從技術上降低吸煙帶來的安全風險。
坦率地說,去年傳言的“動車上吸煙將被終身禁乘”不太合理,因為終身禁乘沒有考慮到吸煙的不同情節和後果等。筆者以為,對於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類似行為的乘客進行禁乘是必要的,如此可增強法規震懾力,有利於保障動車運作安全。但在多長時間內禁乘,應該考慮吸煙次數和吸煙後果。
從法律角度來看,對吸煙乘客禁乘也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剝奪權利的相關事項應該通過立法作出規定。上述《條例》作為地方立法,顯然可以限制曾在動車上吸煙的乘客購票乘車的權利。不過何謂“情節嚴重”,“多次類似行為”具體是幾次,還需要有詳細規定,否則執法部門裁量權過大。
筆者以為,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動車上吸煙最高可罰2000元,在實踐中之所以震懾力不足、違規吸煙現象頻發,不僅是因為法規處罰力度不足,也是因為一些鐵路執法部門執法不嚴。執法者對動車上的吸煙乘客經常處以500元罰款的話,自然不足以引起吸煙者重視,對其他乘客的警示效果也有限。
簡言之,對於動車上吸煙,除了在法規層面加大懲罰力度外,執法層面也要準確裁量、嚴厲處罰。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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