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普格縣食藥監局花山監管所幹部肖紹彪(非中共黨員),以兒子過生日為名民微信群發索要紅包一事,引發關注。縣紀委監察局調查,肖紹彪共收到微信紅包99個,總金額5331.67元,他也因此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中國紀檢監察報》8月28日)
微信群發索要紅包,很多人都遇到過。為什麼一般人這樣做沒啥問題,肖紹彪卻被公開曝光、受到處分?因為身份不同。不論是生日、節日還是其他理由,一般人討要紅包頂多讓人覺得“討嫌”,置之不理就罷了。可公職人員這麼做就有違紀之嫌,讓人很自然地將其與以權謀私、“腐敗”聯繫在一起,非要圍觀、較真不可。這反映了權力受到更嚴格制衡的一面。
以往,行使權力的公職人員往往是以非常光鮮的面貌出現的。在公眾面前,他們“有權力”“有地位”,乃至“有特權”。尤其是在監督機制不健全的時代,一些行使權力的人掌握了更多的社會資源,往往能辦成一般人辦不成的事,在與民眾打交道的過程中佔有強勢地位。而在監督機制相對健全的時代,權力被關進制度的籠子,有了更明晰的邊界。它一旦把頭、爪子或者尾巴露出籠外,民眾就能比較清楚地看到,就會以監督的形式進行敲打。
事情就是這樣耐人尋味。過去有一些事情一般人不能做,公職人員可以做;現在則逆轉過來了。參與經商、在外兼職,一般人能做,公職人員不能做;出國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一般人能做,公職人員不能做;操辦酒席超過一定規模,一般人能做,公職人員不能做;微信討要紅包,一般人能做,公職人員不能做,哪怕不是索賄、不是以權謀私也不行……身份不同,行為標準也就不一樣。公職人員不論是在行為規範,還是在道德操守上,標準都比一般人高,這就是政治文明進步的一個鮮明特點。
這樣說似乎有點“苛刻”,實則恰如其分。權力必須受到嚴格的制約,為“官”必須有“官德”。在古代,官員是社會道德的示範,具有教化黎民的職責。在發達國家,公務人員的一言一行都必須嚴格接受監督,絲毫不檢點就可能成為醜聞,被趕下臺去。公眾對公職人員進行更嚴格監督、提出更高要求,是權力健康運作的保證。這不是說公職人員就只能縮手縮腳,相反,他們需要在法紀和制度允許的框架內,更多地謀劃長遠發展、解決現實問題、引領社會進步,這是一般人做不了的,唯獨他們能做到。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特權”才是他們“職業價值感”的源泉。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開篇即說:“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權力則更甚,權力生而不自由,必須適應更嚴苛的枷鎖。權力的行使者,既要具備普通社會道德和基本的職業道德,又必須在權力運作的過程中養成官德,比如清正廉潔、誠實無私、嚴於律己、慎獨慎微等,向“完人”看齊。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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