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等。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2012年2月24日《新京報》)
已成為社會頑疾的“地溝油”問題目前終於了新的進展。據了解,此次三部門聯合發出的嚴懲“地溝油”犯罪的通知,對“地溝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我們在高興之餘也不禁要問,嚴刑酷法能否打擊地溝油,那些要錢不要命的黑心商,在誘人的利益面前,是不是依舊蠢蠢欲動,隨時準備以身犯險。在此之前儘管各種嚴酷法律頻頻出臺,但食品安全問題依舊愈演愈烈。因此這次“格殺令”的出臺能否杜絕地溝油回流餐桌,我們不敢肯定,但任何時候,極刑都不是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制度的引導和規範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地溝油背後存在的巨大經濟產業鏈是其屢禁不止的內在原因,長期以來,無論是突擊檢查還是研製檢測地溝油方法,都不能從根源上消除飯桌中回流的地溝油。關於地溝油的去向,國外的經驗是把它製成生物柴油,但在國內,這種方法卻一直無法實行下去,說到底就是資金和技術問題,好多打著生物柴油旗號的生產廠家因為經營不善而不得不生產地溝油來獲得利益,而另一些公司卻因回收不到生產生物柴油的生產原料(泔水、地溝油等)而運營不下去,這種“水土不服”所導致的結果就是大量的地溝油肆孽,而正規的渠道卻很難消化。
那麼能否有一種好的方法能否多方受益,既回收了地溝油,又能變廢為寶,還能讓百姓吃得放心,如果真要找到解決的方法,就必須著手解決這些廢物的去向,建立一支政府主導、企業受益的生物柴油生產線,但就目前來看,資金、技術、制度方面依舊困難重重。
終上所述,死刑並不一定能有效遏制地溝油這一地下產業鏈,但“格殺令”在整治地溝油的道路上仍不失其進步性,希望相關部門在對待食品安全,諸如三氯氰胺、毒字號食品時也應該制定的法律法規,加大治理決心和力度,還老百姓一個放心的餐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地溝油問題的複雜性需要多方面來解決,但單靠死刑並不是唯一能夠斬斷其背後產業鏈的利劍,整治地溝油依然形勢嚴峻。(程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