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法無限定即許可”乃大勢所趨

時間:2012-05-09 13:43   來源:羊城晚報

  從5月1日起,廣州市全面鋪開社會組織直接登記,今後除涉及教育、培訓、衛生、博物館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4類明確須前置行政審批的情況外,社會組織均可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無須找業務主管單位挂靠。

  從社會組織申請登記必須先有政府部門作為主管單位,到社會組織可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是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的突出進步。總體而言,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是我國社會組織制度發展和改革的大勢所趨,廣東省在這方面再次走在了全國前列,廣州市又走在了廣東省的前列。

  社會組織除特殊情況外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體現了管理思維和治理觀念上的重大突破。以往實行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有關方面對社會組織懷有根深蒂固的偏見與歧視,認為社會組織從事活動和服務,可能帶來各種莫測的風險甚至嚴重的隱患,需要通過“雙重管理”強化政府對社會組織的監管與控制,防止風險和隱患演變成為現實問題。

  現在,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改革思路和實踐,正透露出這樣一種新的思維:在一個良性運轉的社會中,特別是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社會組織可以承擔相當一部分社會管理和服務的職能,有助於緩解政府的壓力,緩和社會矛盾,使社會結構趨於合理和穩定。

  社會組織除特殊情況外直接登記,凡是法律沒有明確限定的都將獲得許可,相當程度上凸顯了“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按照法治社會“賦權”與“授權”的精神,公民、企業、民間組織在行使權利的時候,應當適用“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公權部門在行使權力的時候,則應當適用“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前一個原則要求充分尊重權利主體的自由創造,凡是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公民、企業和民間組織能夠自行調節、自主決定和自律管理的,都不需要政府設定行政審批,凡是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都不要再搞前置審批;後一個原則要求所有公權力都必須授予有據、行使有規,凡是沒有法律依據、超越法定範圍的權力都是非法的,以此規範權力運作,防止權力濫用。

  社會組織“法無限定即許可”,意味著社會組織的權利範圍進一步拓寬。相應地,政府部門“法無授權即禁止”,意味著政府權力的行使將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就社會組織登記而言,申請登記一般不再需要前置行政審批,也不再需要接受政府部門的“業務主管”,政府部門的審批權、主管權將大為收縮。同時,隨著社會組織不斷發育、發展,社會組織行使社會管理、提供社會服務的職能越來越突出,範圍越來越廣泛,將越來越多地分享或取代政府部門的部分管理和服務職能。這就要求政府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切實推進政府自身改革,逐步向社會放權還權,加快職能轉變,努力實現政府、社會和公民的和諧善治。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