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拿“涉密”當藉口

時間:2012-07-18 09:02   來源:人民日報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依法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既是法律規定的精神,也是司法改革的要求

  保證程式的科學化、嚴謹化,才能避免“涉密”的例外事項變成拒絕司法公開的藉口 

  我國三大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均對司法公開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實施的《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明確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充分表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證據的採信理由、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推理與解釋過程,做到說理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和調解結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可以在網際網路上公開發佈。”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依法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既是法律規定的精神,也是司法改革的要求。

  近日,某地法院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公開輿論關注案件的判決書及案卷材料,引起不小反響。

  到底什麼是“國家機密”?部分涉密與全部涉密在判決書公開中是否應做出不同處理?是否應設置一定的監督機制?這些問題,值得研究。

  在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中,作為保護國家安全與國家秘密的法定專門機關——國家安全部門和國家保密部門應當在“國家秘密”事項的判斷方面發揮作用。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國家安全部門等機關一般在案發初期就已經介入了案件的處理。因而,由國家安全部門等機關協助法官對案件的“涉密”性質做出判斷,並出具涉密意見書是完全可行的。

  在大部分案件中,“涉密”事項並不是案件的主要事實。如果對這些“部分涉密”的案件一概不予公開,實質上是縮小了司法公開的範圍。如果涉密事項經過一定的技術處理就能夠避免洩露國家秘密,那麼在經過審判委員會、當事人,以及國家安全部門、國家保密部門的認可後,仍然應向社會公開。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指出:為保護裁判文書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利,可以對擬公開發佈的裁判文書中的相關資訊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公眾對“涉密性”爭議較大的案件,人民法院要主動回應公眾的質疑,並將國家安全部門、國家保密部門出具的處理意見作為重要的說理依據,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在對涉密事項的認定存在疑問時,可要求法院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對不符合涉密標準的,應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

  總之,只有在堅持嚴格法定原則的基礎上,保證程式的科學化、嚴謹化,才能避免“涉密”的例外事項變成拒絕司法公開的藉口。(楊子強)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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