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食品“永不過期”須多管齊下

時間:2012-08-24 10:30   來源:山西晚報

  針對“蒙牛一經理篡改生產日期被抓”一案,浙江浦江縣公安局通報案件進展時表示,8月6日,蒙牛公司駐義烏銷售經理王某因延長產品保質期,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刑事拘留,8月20日其同夥趙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8月23日《新京報》)

  食品“永不過期”,不僅成為一些商家經營秘籍,日漸成為行業的潛規則,也逐漸演變為食品安全的毒瘤,不斷侵害著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和健康安全。鋻於氾濫的保質期“失貞”現象,我覺得,有必要與打蛇一樣,掐住“食品永不過期”的“七寸”,做到穩、準、狠,多管齊下,從而讓消費者儘早吃上放心食品。

  實際上,現行法律對食品過期已制定出相應罰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也明確了,銷售過期食品,商家應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可是,這過輕的處罰,難以對商家和企業起到懲戒預期。因此,國家有必要修改現行法律,大幅度提高處罰上限,讓違規者違法成本遠遠大於收益成本。

  我國法律對於過期食品去向,沒有明確條款規定,也是導致商家在保質期“做手腳”的重要因素。雖然我國《食品安全法》,包括國家質檢總局下發的 《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曾發佈的 《規範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都對過期食品進行了規範,但是,除了籠統地說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並且要及時清理之外,並沒有規定過期食品的回收、銷毀等具體條款。

  在過期食品去向“制度出口”方面,日本做到了極致。日本每年處理大約2000萬噸剩餘食品。過期食品大多來自嚴格執行衛生標準的商店或餐廳,意味著食物必須當天售完,否則只能拋棄處理。拋棄過期食物,讓許多日本民眾都很不滿。而使用填埋等方式,不僅浪費還會產生溫室氣體,損害環境。現在,日本有專業的過期食品處理企業,將過期食品製成飼料、肥料,或者發酵產生甲烷,作為工業能源。據統計,過期食品的70%能夠得到回收利用。

  顯然,我國也應該借鑒日本的成功經驗,通過獨立的第三方機構,而非食品生產、銷售的任何一方,作為過期食品回收的龍頭企業,從而儘快讓過期食品有個理想的歸屬。除此之外,還可以在食品包裝上標明銷售截止期、最佳口味期、食用期和封箱包裝期等四個日期;還要對食品包裝印刷技術和內容制定新規則,從源頭遏制日期“變戲法”。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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