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網路社會管理,保障網路資訊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審議加強網路資訊保護決定草案,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資訊。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個人電子資訊必須嚴格保密。
看到這條資訊,許多起先對此次網路立法充滿憂慮及焦慮的人,應該可以松一口氣了,立法根本無關“不讓人說話”,恰恰相反,是為了保障公民權利,保護公民的個人電子資訊不被洩露。我們有什麼理由去拒絕一部保障我們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呢?
保護公民的電子資訊,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命題。從網下到網上,公民個人資訊的洩露和資訊的買賣,已經到了讓人缺乏基本安全感的可怕地步。說說我的感受,自從我買了房在房產商和物業處留下個人資訊,然後似乎全國的房產商及房產仲介都知道我的手機號了,整天受著買房賣房資訊的騷擾;有了孩子,在醫院登記了家庭資訊後,好像中國所有的婦嬰用品店都知道了我家的電話,整天打電話或發短信推薦各種商品;把錢存到某銀行後,又仿佛我的所有資訊都在銀行間共用了,各種貸款和理財資訊,讓人不勝其煩。上網註冊郵箱或其他賬號,各種資訊也迅速被洩露。
電子資訊洩露,不僅是簡單的資訊騷擾,更可怕的是讓欺詐之類的犯罪有機可乘、有空可鑽。前幾天上海一位同學,接到一個自稱是大學同班某同學的電話,跟他借錢。那人在電話中各種資訊都說得正確,其他同學的手機號、名字、家庭資訊等等,都沒有問題——因為類似騙局很多,他長了個心眼兒,打通另外一名同學的電話核實了一下,才戳穿了騙局。為什麼騙子能掌握那麼翔實的電子資訊?顯然是校友錄上的電子資訊洩露了。媒體已報道過無數類似的騙局。當我們的個人資訊被不法分子掌握時,將嚴重威脅到個人和家庭的安全。
面對這種看得見的傷害和侵權,法律理應當公民的保護神。關於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雖然在相關法律中已有分散的規定,比如《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的條款: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還有《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行政訴訟法》都有零散的規定。但針對公民的電子資訊保護,缺乏相關立法,網路時代,法律不能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