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事故瞞報必須標本兼治

時間:2013-01-05 14:25   來源:羊城晚報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昨日就山西臨汾隧道爆炸等4起事故發出通報,要求加大對瞞報事故行為的查處、打擊和懲治力度,從嚴從重處罰瞞報事故的單位和人員,以儆效尤。

  臨汾隧道爆炸事故,被認為是一起嚴重瞞報的責任事故。據媒體報道,事發當日已有當地政府部門介入事故處理。也就是說,這起事故瞞報,很可能是涉事央企和地方部門串通一氣,欺上瞞下。要處罰瞞報,前提理應是徹查有多少部門和官員在為這起事故“捂蓋子”。

  事實上,事故瞞報與懲處瞞報,已經存在了多年,出現過N次。不僅許多礦難事故出現瞞報,其他領域生產事故同樣也曾出現瞞報。僅去年7月份就連發4起煤礦遲報瞞報事故。安監總局當時就表示,不能容忍,必須嚴懲。問題是,瞞報之後嚴懲,嚴懲之後再瞞報,如此惡性迴圈何時終結?

  如果說,事故發生總有“複雜成因”,甚或帶些偶然因素,那麼,瞞報無疑是人為作惡。它不僅延宕了資訊公開的最佳時機,也損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更惡劣的社會影響。但是,為何三令五申“嚴禁”,事故瞞報卻總是週而复始地發生,事故瞞報何以變成了打不死的“小強”?

  顯然,要想真正遏制事故瞞報,首先要診斷清楚事故瞞報頻現的真正原因何在,其次才能對症下藥、標本兼治。

  涉事企業之所以隱瞞不報,不僅在於法律意識淡薄,而且與安全生產事故指標有關。一般來說,生產事故指標往往與企業負責人獎懲掛鉤,企業將傷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標層層分解,甚至出現“生死合同”。事故真相一旦曝光,意味著企業各級負責人面臨懲罰。為了逃脫懲罰,多采取瞞報、私了。而且,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曝光後,還面臨著停業整頓甚至吊銷資質等處罰,對於利潤追求為主要目標的企業而言,自然不願意利益受損。所以,花再多的錢私了,企業也願意。而遇難者家屬和傷者家屬在既成事實和較高賠償金面前,往往不再追問、揭發,導致“瞞報與私了”成為事故處理的一種“潛規則”。

  而地方政府的瞞報,一是遮蔽自己的失職;二是為了地方GDP;其三則可能是為掩飾背後的腐敗。無疑,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地方監管部門脫不了干系,即使是假問責,總有官員要付出一定代價,所以,地方政府不願意看到事故發生在自己的地盤上。

  安監總局發言人曾表示,很多重大事故背後都存在腐敗、失職瀆職、官商勾結、“保護傘”等問題。無疑,隱瞞真相的背後,也往往隱藏著腐敗———腐敗是事故頻發、隱瞞不報的“罪魁禍首”。所以,遏制事故瞞報首先要反腐敗。

  此外,還需從制度層面反思瞞報原因。儘管我們既有安全生產法,也有專門針對事故瞞報、謊報行為制定的相關法規。但坦率地說,事故瞞報的現象不時發生,說明相關法規的懲罰力度、威懾力遠遠不夠,或者變成了一紙空文,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這些法規的可操作性及實效究竟如何,並及時堵塞漏洞。事實上,當下在生產領域實現“零事故”,雖契合民眾期許,但限于技術短板及防範缺位等諸多因素,“絕對安全”只是奢望。當事故發生後,責任方理應及時通報,公開真相,這是對死傷者的起碼慰藉與應有擔待,也是規避重蹈覆轍的重要路徑。(張海英)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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