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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致歉重在“療效”

2013年04月09日 13:52: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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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有關負責人日前在工商總局關於“蘋果”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工作督辦會議上表示,雖然蘋果公司向消費者致歉,但仍要聽其言觀其行,對蘋果公司的監管不能放鬆,對蘋果公司不遵守中國法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堅決予以追究,對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堅決依法處理(4月8日《人民日報》)。

  道歉歸道歉,追責歸追責,是一種理性監管。這是主管部門此番表態留給公眾的印象。這說明,儘管蘋果公司公開致歉,但不看“廣告”看“療效”;而且,蘋果致歉代替不了追責。還有,今後蘋果公司將很可能成為監管重點。也就是說,這番表態不僅表明瞭監管決心和監管承諾,而且也向蘋果公司和消費者傳達了清晰的信號。

  不過,究竟如何向蘋果公司追責,主管部門卻沒有明確表態。顯然,“追責”既要看實際行動,也要看實際效果。從目前情況來看,似乎還沒有對蘋果公司進行追責——至今為止,蘋果公司只有公開致歉,而致歉也不是因為監管部門追責,而是因為輿論持續“炮轟”和中國市場太誘人。因此,對蘋果公司何時追責、如何追責,公眾格外關注。

  所謂“追責”,就是追究責任。追責的前提是,必須要明確蘋果公司售後服務政策違反了我國哪些法律法規,依法作出什麼樣的處理。據筆者觀察,蘋果公司售後服務條款最有可能違反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微型電腦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蘋果公司究竟違反了哪部法律、哪些條款,期待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後予以明確。

  即使我們這次對蘋果公司嚴格依法追責,但坦率地講,追責的效果仍有待觀察。這是因為,追責的依據是法律法規,但我國相關法律與一些國家法律相比處罰力度還不夠,那麼,追責效果不免讓人懷疑。眾所週知,蘋果售後服務條款之所以“中外有別”,根源就在於中外制度有別,對蘋果公司的威懾力不同。如此一來,蘋果公司自然會“欺軟怕硬”。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對蘋果這樣的跨國公司,有關部門的執法依據是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處罰力度不足,難以達到應有的震懾力度。國家相關法律本來就力度不足,如果拿部門規章執法,顯然更缺少威懾力。因此,即使追責的決心再大,但如果制度本身不給力,追責也難以達到理想效果,因為制度是追責的基礎,是市場監管的基礎。

  蘋果公司之前多次遭遇中消協和輿論“炮轟”,但實際處罰卻很少見。反觀國外,對蘋果公司追責毫不留情。比如,義大利一家法院曾在2011年給蘋果公司開了90萬歐元的罰單,原因是其未正確地向義大利民眾告知有關質保的法律法規。儘管江蘇對7家蘋果經銷商進行過處罰,但如何處罰卻未曾公開,蘋果公司似乎從未直接受到處罰。

  不僅蘋果公司搞“雙重標準”,據報道,2012年強生被曝嬰兒洗髮水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使用不同配方;2011年可口可樂被曝食品添加劑存在雙重標準;2010年麥當勞食品添加劑標準被曝“中外有別”。可見,應追責的對象不僅有蘋果公司,還有其他跨國巨頭。有必要以整治蘋果為契機,對所有在華外企的服務條款進行審查,看有沒有“蘋果式”的歧視。

  總之,要想徹底改變蘋果公司在中國的傲慢行為,一是對外資企業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標準要向其他國家看齊,讓蘋果公司不敢搞“雙重標準”;二是監管部門應該做市場的“守夜人”,而不是等輿論曝光之後才發揮監管作用;三是以公眾看得見的方式對蘋果公司依法追責。這次有關部門針對蘋果問題召開專項整治工作督辦會議,表明瞭監管決心,但如何追責還需早日明確。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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