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退還補貼,不少公務員說:發了的已經發了,發了已經花了,以後不發就是了,就別退了。還有人以“家庭困難”、“發了的都花了”等理由反對退還。顯然,“不退”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按理說,濫發補貼,相關部門是應依法依規受到嚴厲處罰的,拿了補貼的人也應受到批評。公務員法對補貼的發放有明文規定,中紀委也三令五申禁止髮發補貼,正因為如此,中紀委才展開清查風暴,赴地方對補貼進行清理。
可是,處罰僅僅要求退回去就行了——這種“退”,基本上算不什麼懲罰,而是最低限度的補救。對這種亂花納稅人的錢,濫發補貼的行為,其實是不能一退了之的,應該追究違規發補貼人的法律責任。
而且,這個問題上,不僅僅是“吃了的要吐出來”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止血的問題,如何遏制不再濫發補貼。不能這些公務員的補貼退回去了,可公共財政的血沒有止住,繼續髮發補貼。退只是第一步,如何止住血,如何遏制住髮發錢,才是最關鍵的。
看看中紀委對武漢某些部門的清晰清單,那些五分八門的補貼讓人眼花繚亂。武漢市一市直部門被要求清退的補貼有:考核優秀獎5.67萬元,年度考核獎72萬元,社保考核獎299.72萬元,徵管考核獎326.36萬元,財政徵收獎22.1萬元,殘保徵收獎10.95萬元,社保壓欠獎10.95萬元,組織收入獎33.43萬元,“五一勞動獎狀”稱號獎40.5萬元,綠化獎60.5萬元,徵管系統上線獎11.2萬元,兩型機關先進獎6.9萬元,綜合治理獎8.95萬元——看到這個清單,就知道納稅人每年那麼多納稅都花在哪了,當然,也知道為什麼年輕人對公務員崗位趨之若鶩了。 (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