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舒江榮駕車闖黃燈遭到交管部門處罰,為此引發了一場“闖黃燈是否違法”的爭論。日前,舒江榮狀告交管部門處罰無據一案有了終審結果,闖黃燈被法院認定確屬違法行為。但在實踐中,司機對於闖黃燈行為認識不一,交管部門的執法把握也不一致。據悉,闖黃燈行為性質認定和執法標準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視,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確和細化的執法標準(4月16日《重慶晨報》)。
黃燈亮起能否通行,大多數駕駛員應該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要能在紅燈亮起之前整車越過停止線就行,大概沒有真正去想過是否違法的問題。事實上,交管部門設置的電子警察一般也不會對闖黃燈的行為進行抓拍。因為,道交法對黃燈的唯一規定是“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具體到這起官司,嘉興中院基於“謹慎規範”的理念將之理解為“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然而,法律對民事行為的制約應該是“法無禁止即可行”,法院“闖黃燈違法”的判決因此值得商榷。
駕駛員考試題中也有一題是講黃燈的,題目問“交通信號燈黃燈閃爍表示什麼”,答案既不是“禁止通行”,也不是“准許通行”,更不是“停車”,而是“警示”。這說明黃燈作為一種過渡信號燈,主要是警示駕駛員注意,只要沒闖表示“禁止通行”的紅燈,交警部門就不應該將之作為處罰的依據。在我看來,所謂“闖黃燈”主要是一個信號燈設置合理性的問題,而不是一個執法標準細化的問題。如果信號燈設置足夠合理,至少不是拖的時間太長,闖黃燈就很容易變成闖紅燈;相反,如果信號燈設置不合理,黃燈時間非常充裕,難道不是鼓勵大家去闖嗎?
眾所週知,現實中的黃燈通常很短,一般也就兩三秒鐘,所謂研究制定更加明確和細化的執法標準,讓人感到很奇怪:難道又要增加電子眼設備,不僅拍車尾過線時間以確認是否闖紅燈,還要拍車頭過線時間以確認是否闖黃燈?真的有這個必要嗎?這是為了交通安全,還是為了增加罰款呢?既然短暫的黃燈只是一種過渡性警示信號,真有必要再分出個上半段和下半段嗎?真要這麼麻煩,還不如乾脆取消黃燈得了。所謂細化黃燈標準,除了可能增加交警部門罰沒收入之外,我不認為真有多大價值。
說到底,所謂“闖黃燈”仍是一個駕駛員素質的問題。這絕不是細化黃燈標準就能解決的。事實上,有電子眼監控的紅綠燈大概已經是被執行得最好的交通法規了,很多足夠細化的交通規則因為電子眼的闕如,得不到遵守的問題要嚴重得多。厚厚一本駕駛員考試題集,對應到實際的交通現狀中,十之七八都是廢話甚至笑話。美國人何偉就在他的《尋路中國》中列舉了很多這樣的考試題,同時也列舉了中國道路上關於燈光、喇叭、超車等各種駕駛陋習。當我們細細審視這些駕駛陋習時,真不知道“闖黃燈”在其中究竟還算個什麼。
如果駕駛員素質得不到有效提高,再細化的黃燈標準也只能增加一道可笑的駕駛員考試題;相反,如果能夠有效提高駕駛員素質,那麼黃燈標準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問題的關鍵在這裡:除了罰款,我們拿什麼去提高駕駛員素質?當罰款本身被看做一種交易,交警部門樂於從駕駛員罰款中創收,那麼這只會是一個惡性迴圈。當然,提高駕駛員素質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這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但也不意味著交警部門除了罰款之外無事可做,比如遏制特權車就是當務之急,至少,請將警車開成交通守法“示範車”,而不是交通違法“帶頭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