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擊斃“扁擔”男,是耶非耶

時間:2012-04-28 13:23   來源:法制日報

  本月25日,廣東肇慶市公安部門對外公告,淩晨5時30分,犯罪嫌疑人董某拿起扁擔,瘋狂追打公安民警。多次口頭警告和鳴槍示警無效,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警察被迫開槍自衛。受傷倒地的董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消息一齣,外界評價不一。有網民驚訝:嫌犯或罪不至死,警方不無濫用槍械之嫌。另一方面,不少民眾力挺警察,襲警風氣斷不可長,妖魔化警察不啻理盲而情濫。雙方激辯正酣,未有定論。

  近年來,重重壓力下,警方現場擊斃嫌犯消息,時有所聞。2009年,貴州安順市一派出所副所長張磊,鬧市連開五槍,擊斃兩人。對此,輿論譁然,議論紛紛。反觀我國警界內部,同樣抱怨連連,相比美國同行,中國警察算得上謹小慎微。

  2006年,大連火車乘警被打死也不敢開槍,令人聞之唏噓。20年來,全國因公犧牲的民警達6000余人,負傷10萬餘人。有人將此概括為:“時時有流血、天天有犧牲。”中國警察腹內辛酸,有誰能知?

  就法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白紙黑字強調: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現有警察涉槍管理的法規規章,全為2000年立法法頒布前制定,不屬法律,位階不高。同2004年憲法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多少也有落差。

  以1996年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為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十六種暴力犯罪的行為情形,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以上多項條件,首先足證,警方開槍門檻不低,不能恣意而為。其次,法律上“可以”與“應當”大相徑庭,並非隨意可開的“空白支票”,警察理當謹慎觀察,以臨淵履薄心態審慎行使。最後,何謂使用武器,在法律上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亟待公安部以規章形式予以明確細化:何時對天警告性開槍,何時允許直接對嫌犯射擊,何時可以射擊嫌犯非要害部位,何時方能射擊嫌犯要害部位。

  一言以蔽之,警察使用武器,萬萬不可與當場擊斃劃等號,其理甚明。1999年,公安部《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功虧一簣,未能有效銜接國務院法規,僅細化不許使用槍支七種情形,對最為關鍵的何時可以開槍,全無著墨。

  放眼海外,日本對警察使用槍支,規定極為細緻:首先,避免因使用槍支進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其次,用槍指向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懾作用時,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開槍;再次開槍時,要警告對方“我要開槍了”;警察如果在執行任務中開槍,事後要向上級做出詳細報告。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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