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僅要看清理減少了多少審批事項,更要看是否通過立法實現了制度創新。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制度創新是根本,不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沒有達到目標,政府職能也難以真正實現徹底轉變
廣東省政府昨日召開全省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實施《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並正式公佈省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第一批目錄,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達179項、轉移事項55項、下放事項115項、委託事項5項。據介紹,廣東省本輪改革加大了對投資、社會事業和非行政許可領域的審批事項清理力度,大幅取消企業登記等領域前置性審批事項,積極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等(7月18日《南方都市報》)。
中國“入世”十多年來,各地大刀闊斧地清理和削減了諸多行政審批事項。人們在為政府雷厲風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拍手稱快之時,也發現有許多被砍掉的行政許可事項捲土重來,出現“回潮”現象。究其原因,是因為國內行政審批過多、過濫所表現的制度性缺陷,與政府機構臃腫、繁雜及行政管理許可權過寬過泛且重疊互為因果。有一個“衙門”就得有事管,於是就想方設法為自己設定權力,劃分“勢力範圍”,許多莫名其妙的許可事項就是因人設“事”的“怪胎”。尤其是在政府機構改革中,一些被撤銷的機構將審批權“轉移”給某些行業協會之類的機構,則可能產生比“換湯不換藥”更糟糕的局面。因為行業協會不屬於政府行政機構,審批不當時,當事人甚至連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都被剝奪了。
從政府行政管理角度來看,行政審批能夠從“源頭”把關,杜絕違規的經營主體和行為進入市場。但現實情況是,由於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缺乏必要的規範性,其實際效能也大打折扣。儘管近年來一次又一次的市場整頓,嚴把審批關,不斷提高市場主體準入條件,但市場秩序總是難以盡如人意,守法的經營者反而被折騰得怨聲載道。
當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不僅涉及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更重要的還關係到中國入世後所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因為從WTO規則要求來看,隨意設置和增加審批、無法律依據設置審批、許可程式不規範、不公開以及缺乏有效監督和補救手段等,都可視為與WTO規則相悖。
據報道,此前國務院已經分五批共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2183項,佔原有總數的60.6%,各地區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佔原有總數的一半以上。行政審批事項在數量上確實在大幅度下降,但在現實情況下,不僅僅要關注下降的數量,而且要看實質的改變情況。就目前來看,與地方利益關係不大的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得比較多,而利益比較大的行政審批事項則下降得比較少,甚至幾乎沒有降。
毋庸諱言,要防止被削減的行政審批事項“復辟回潮”,首先必須依靠法律制度來維護行政審批改革的成果,行政審批改革更應與精簡機構和轉變職能結合起來進行。倘若只減審批事項不減機構數量,勢必為審批事項反彈打下伏筆,因為行政機構總是要以某種方式行使職能,而設定許可事項又是他們慣用的“殺手锏”。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僅要看清理減少了多少審批事項,更要看是否通過立法實現了制度創新。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制度創新是根本,不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沒有達到目標,政府職能也難以真正實現徹底轉變。
現代化政府的管理職能主要是宏觀調控、市場監管與公共服務。而行政審批制度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項內容:
一是對取消的審批項目要建立後續監管制度。行政審批改革,減少審批事項,並非弱化政府宏觀管理和行業管理,也不是一減了之,放任自流,而是要改變政府宏觀調控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更好地實現政府監管職能。因此對取消的審批事項應研究新的管理方法,積極運用監管、檢查、備案等管理手段,加強後續監管;
二是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結構合理、管理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管理制度。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審批責任追究制;
三是對需要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式,納入規範化管理。為適應社會形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立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應情況發展的立法進程不斷進行調整。但無論是增設新的行政審批事項,還是取消舊的行政審批事項,都必須依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規定,根據嚴格的審批程式依法進行調整。(吳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