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檢查”是一種“法外處罰”。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由違法行政部門而不是違法者承擔。
計程車司機不係安全帶、打手機、吃東西,要登報寫檢查;企業“對國家統計法規學習不夠,未按時年審統計登記證”,要登報寫檢查。近日,貴陽某晚報每隔一兩天就會刊登相近內容的檢查或道歉信,而涉及的單位包括該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局、統計局等多個部門。此事經媒體披露後,貴陽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局表示,這種做法有問題,今後將不再採取這種形式。
和其他幾個部門“按兵不動”相比,貴陽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局第一時間叫停“登報檢查”,積極態度令人讚賞。但“有問題”的表態,卻有些輕描淡寫。報道說,2007年頒布的《貴陽市城市出租轎車違章計價拒載監察處罰規定》中,有“責令登報檢查”的處罰措施,但2010年10月,貴陽市人民政府廢止了部分規章,其中就包括這一處罰規定。“登報檢查”的處罰方式已不存在,客管局仍作出此類處罰,這不只是“有問題”,而是涉嫌行政違法。
一項無法律依據的處罰措施,何以在一個省會城市大行其道?而眼前需要問的是:“登報檢查”的費用該由誰承擔?
報道說,今年,計程車行業登報檢查的有160余起。按照晚報工作人員所說“600元一則”的標準計算,出租司機今年已向報社支付了大約10萬元。多年算下來,司機支出應是一個不小的數字。這筆錢,是司機應該付出的正當代價?
司機違法應受處罰,然而,有關部門以“登報檢查”方式處罰他們,就是一種“法外處罰”——任何人,都不應為“法外處罰”買單。違法作出“法外處罰”的客管局,是“還錢”的責任主體,應將錢還給司機。
主動賠償司機(除了本金,還應包括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最好。如果不主動,司機可依據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請求。
有關部門應切記國家賠償法第16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想提醒貴陽市仍未叫停“登報檢查”的部門:如果這種處罰方式找不到執法依據,那麼,及早叫停它,是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