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日方對劉強的“縱火”指控受到韓司法支援,就等於承認了靖國神社僅是個單純的宗教團體法人之財產,不具有政治抗議的承受屬性,這將違背客觀和歷史事實。
韓首爾高等法院3日決定不引渡劉強至日本,這一紛擾中韓日三國的引渡案,至此獲得解決。這一個案之意義,值得研究。
從司法角度上看,被請求國韓國作出不引渡之決定,是基於韓日引渡條約之“政治犯不引渡”及“輕微犯罪不引渡”等規定,韓法院採信了辯方所稱的“在供奉有甲級戰犯的靖國神社放火是抗議日本掩蓋二戰罪行”的“政治抗議”行為,屬“政治犯”,鋻於國際上也普遍確立“死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微罪不引渡”等原則,韓方基於國內及國際之普遍法理,對並沒有給財產和人員帶來實質損害的劉強放火抗議案,作出了不引渡的決定。
而日方一再堅持請求引渡,則基於日韓引渡條約之國際信譽和日方堅稱劉強涉嫌重罪“縱火”。如果日方的“縱火”指控受到韓司法支援,就等於承認了靖國神社僅只是個單純的宗教團體法人之財產,不具有政治抗議的承受屬性,這將違背客觀和歷史事實。韓法院之前判劉強入獄數月,是基於向日駐韓使館投擲燃燒瓶之行為,使館受維也納外交公約之保護,其地位不是靖國神社所能比擬的。
此案在司法層面上獲得解決,而不是最後上升到外交爭執,從短期上看,有利於中日韓處於領導層交替過渡期營造出緩和的氣氛,日方雖不服韓司法機關之決定,但不準備把此事上升到日韓撕破引渡信任關係的“大事”層面來處理,以加劇本已緊張的日韓關係。所以,此案在這一微妙時機上獲得解決,應有除了法律之外的其他必要的考慮因素。
儘管這種微妙時機上的判案,降低了個案的“可複製性”,但此案對東亞歷史共識的鞏固上,卻有著不可估量的價值。
劉強案的本質是日本遲遲不能從歷史心魔中解脫。日本雖然在二戰侵略問題上有“村山講話”及對慰安婦問題上有“河野講話”,然而,近年來,連對二戰罪行反省並不算深刻的這兩個講話,也少被提及。日本保守政治勢力掩蓋了日本自由政治派,在歷史問題上的倒退表現得越來越露骨。韓法院對劉強引渡案的判決理由,把劉強的行為認定為在政治上屬“大義”之舉,是對東亞主流歷史觀點和共識的呼應。(和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