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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干涉操控媒體 扁當局早已悖離當年誓言

2007年12月20日 09:19: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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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立法院”將於明天停會,但爭議性極高的臺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修正案,卻因“立院”朝野協商遲遲未獲修法共識,預計將於今天的“院會”動用表決做出取捨。 

  臺灣《中國時報》社論指出,NCC修正案之所以要訴諸表決,癥結在於NCC委員以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法條,于去年遭“大法官”會議第六一三號解釋認定違“憲”,並限定應于2008年底前完成修法。但NCC委員卻預告將於2008年元月底前集體辭職,意謂著“立法院”若未能于停會前完成修法,則明年二月起NCC將步“監察院”的後塵,在群龍無首下陷入空轉。如此則不僅直接衝擊近上兆元之廣電、通訊產業的發展與佈局,同時還將衍生在NCC業務空窗期間,是否由“行政院”的相關部會接管NCC業務的法理爭議。然而,此一違“憲”條文究竟應如何修正,“立院”朝野黨團有截然不同的立場,在幾經協商未獲共識下只能訴諸表決,以免NCC出現空轉。 

  社論說,“立院”朝野對NCC修法的爭議,原本一直卡在藍營主張“委員按政黨比例分配”,綠營不表茍同,以致陷入僵局。但藍營為免NCC出現空窗,對此主張已不再堅持,只保留“行政院長”提名人選需經“立院”同意,惟綠營還是堅持排除NCC委員的“國會”同意權。在協商不成又有時間壓力下,最後只能訴諸表決。但是今天的表決能否順利進行,參酌同樣具高度爭議性的“中央選委會組織法草案”的經驗,雖曾列入“院會”議程卻因綠委強力杯葛而始終無法過關,NCC是否能及時完成修法?的確存有一定的變數。 

  誠如前述,“立院”如未能在停會前完成NCC的修法,不只對島內相關產業的發展營運帶來衝擊,而如果在NCC委員集體辭職後,果真由“行政院”的相關部會接管其業務,特別是將廣電媒體的監理業務回歸“新聞局”,在黨政軍退出媒體已經寫入法條的今天,根本就是在開民主的倒車,同時也將坐實外界對執政黨意圖操控媒體的質疑。此外,更與執政黨當年在野時所大聲疾呼的行政權不應干預操控媒體的主張,乃至宣稱絕不經營、操控媒體的誓言,呈現全然的悖離。 

  媒體報導,“行政院”正在研議一旦NCC因委員集體離職而告停擺時,打算從所謂“憲法”、行政程式法、地方制度法的法理論述,規劃接管NCC“直接負責”,必須提醒行政當局,這將是足以引發違法亂紀的爭議性做法。縱使“行政院”引述“憲法”第五十三條,強調“行政院”要對整體施政表現負完全責任,但事實上堪稱NCC組織法母法的“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獨立超然行使職權。”,從而賦予了NCC做為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定位,試問這可是“新聞局”或“交通部”所能夠接管替代的。或者換個角度說,如果原來由“新聞局”、“交通部”主管的廣電、通訊業務,不是因為有難以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之虞,那又何必另立門戶成立NCC?因此“行政院”以NCC一旦出現空窗為免業務停擺為由而擬議接管NCC,根本就是不尊重獨立機關獨立超然行使職權的開倒車作法。 

  社論指出,談到獨立機關的設置,日前在行政體系中除NCC之外,另有“金管會”、“央行”等單位,皆因其業務特性必須以獨立機關之建制以保障能獨立超然行使職權,同時包括“央行”總裁及“金管會”委員也均規定提名後應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因此NCC組織法一旦修法取消政黨比例的違“憲”條款,而規定經“行政院長”提名後仍需經“立院”同意,未始不是規範獨立機關人事任免的通例,就如同“監委”、考試委員、“大法官”和“審計長”等具獨立行使職權性質的機關首長,並不是領導人提名即可任命,而仍應經“國會”行使同意權。 

  因此,社論認為,“立院”今天處理NCC修正案,在藍營已經放棄堅持政黨比例提名方式後,綠營如果還堅持不需經“國會”同意,進而使得法案未能順利修正,則不獨有違其他獨立機關的通例,也將坐實蓄意幫行政當局護航讓NCC陷入空轉,以便掌控干預廣電媒體的指控。“立法院”應該是講事理,談制度的地方,“NCC組織法”修正案能否順利過關,正足以檢視“立法院”是否真是一個講事理、談制度的地方。


 

[責任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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