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十六日開庭審理陳水扁被自訴誹謗案,廿五天前就收到被告傳票的陳水扁,臨開庭才委請律師請假,為法官當庭認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請假不合法。
臺灣《中國時報》今天刊登特稿文章批評,陳水扁的缺席,凸顯曾任地區領導人的他,不尊重“司法體制”的心態,更是對法治的不良示範。
兩年多前在“三合一”選舉前,就拉法葉艦採購案,指稱雷學明等海軍將校收受兩千萬美金佣金,惹來誹謗訴訟的陳水扁,這些年來,因言賈禍已經不是第一次。
八年“總統”任內,陳水扁每逢選舉,在競選造勢場合上,發言的內容並未因身為臺灣地區最高領導人,動見觀瞻,應知所節制,或給予民眾新的啟發、新的方向,反而為炒熱場子,衝口說出不少爭議性內容。例如,最近被判敗訴確定的“連宋柔性政變”說、宋楚瑜在美國密會陳雲林的“宋陳密會說”,以及雷學明等人收拉法葉佣金說。
文章指出,一旦涉及訴訟後,陳水扁的訴訟策略,不是主打“國家機密”,要求不公開審理,就是採取不出庭的拖字訣。“柔性政變”說、“宋陳密會”說,正是具體顯明的案例。
陳水扁在1991年“立委”任內,于“國防委員會”選舉時,涉嫌搶走或撕毀老委員選票被檢察官起訴一案,全案在臺北地院審理期間,陳水扁早已當選臺北市長,他也是不理會法院傳訊。
甚至在1996年間,法官發出拘票交臺北市警方進行拘提,時任市長的陳水扁還是不予理會,照樣安排巡視行程,四處趴趴走,就是不理會傳喚和拘提,也令當時執行拘提任務的北市刑大隊長侯友宜,對執行拘提“長官”任務投鼠忌器。
文章認為,“司法”貴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果陳水扁以後還是不出庭,該怎麼辦就怎麼辦理,“司法”如果遇權貴就軟化,或有所敷衍,不但法治難建立,更容易讓知法的人,視法律如無物,也損害“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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