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評社9日發表社評指出,《海峽兩岸投資保護與促進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與《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3項協議成功簽署,將使兩岸經濟合作和兩岸經濟一體化再上層樓,兩岸和平發展將跨入嶄新境界。
社評摘編如下:
最近,兩岸經濟合作利多頻傳。繼8月9日兩岸兩會商談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和《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後,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與臺灣“中央銀行”正式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雙方同意在簽署協議60天內完成相關準備後,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將正式生效。這3項協議成功簽署,將使兩岸經濟合作和兩岸經濟一體化再上層樓,兩岸和平發展將跨入嶄新境界。
回顧這3項協議的洽簽之旅,可謂一波三折,得來不易,值得兩岸倍加珍惜。自第6次兩岸兩會商談開始,兩岸投保協議的磋商就為兩岸各界高度關注,兩岸雙方能否早日簽署投保協議兩年來一直是各界期待的熱點。歷經第6、7次兩岸兩會商談,到了今年,本應于6月底舉行的第8次兩岸兩會商談又延至8月初舉行,最終《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和《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的簽署苦盡甘來,讓兩岸各界倍感歡欣鼓舞。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洽商過程同樣也是歷經週折。自2008年5月兩岸開啟經濟合作以來,兩岸金融合作就始終是業界關注和期待的焦點。兩岸在2009年簽署《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銀行、保險及證券三項兩岸金融監理合作諒解備忘錄(M0U)》之後,兩岸金融業合作進展很快,但更具實質性和里程碑意義的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卻因為種種原因遲遲沒有達成,其中有經濟領域技術層面的原因,也包含兩岸敏感而複雜的政治原因。經過兩岸金融主管部門和相關業者幾年來的共同努力,《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成功落子,終於為兩岸經濟合作徹底打通了任督二脈。
從這3項協議的功能上看,每一項協議都關乎兩岸經濟合作領域的關鍵要害,具體解決多年來兩岸經濟合作中存在的瓶頸和困難。比如,兩岸投保協議主要的功能在於兩大方面,第一是“保護”,即充分保障兩岸雙方投資者的權益。在“保護”功能上,協議對兩岸雙方逐步減少投資限制、解決投資爭端等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無論是正文還是附件,都從兩岸經濟合作的客觀實際出發,切實考慮兩岸的實際需要和可操作性。就協議中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的規定,兩岸兩會達成具體措施的共識,從司法的層面上為雙方投資者創造了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為雙方投資者吃了“定心丸”;第二是“促進”,即進一步促進兩岸的雙向投資。
在“促進”功能上,協議著重強調了雙向性,條款體現了相互促進投資的原則,這對扭轉兩岸經濟往來單向、失衡的現狀有重要意義。因此,兩岸投保協議正是考慮到兩岸雙方投資者的切身權益,從促進兩岸雙向投資的角度,逐步減少兩岸投資限制,有利於兩岸雙方為對方投資者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從而促進兩岸經濟合作互利共贏。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具體處理兩岸經濟往來中貨物通關、海關檢驗檢疫、兩岸聯手緝私等事項。協議提出要促進雙方海關程式的簡化及協調,提高通關效率,便利ECFA的執行,並便利兩岸人員及貨物的往來,促進兩岸貿易便利與安全。依據協議,雙方應確保海關程式及其執行具有可確定性、一致性及透明性,其海關估價、商品歸類等規定應與世界貿易組織或世界海關組織有關規定相一致。雙方應採取適當措施,以便利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的通關,並逐步應用資訊技術,促進無紙化通關的發展。協議還規定,雙方海關應注重識別高風險企業及貨物,實施經認證的經營者認證制度,便利貨物通關。協議還提出雙方海關應提高行政透明度,如設置必要的諮詢點,受理相關業務諮詢;再如,一方海關規定有重大修正,且可能對協議實施產生實質影響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海關。此外,在兩岸查處走私合作方面,兩岸海關將主動或應請求提供查處走私及其他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情報資料與協助。協議還提出,對通關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兩岸海關應及時進行溝通協調,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解決。以上這些內容為兩岸海關攜手合作,共同保障和促進兩岸經貿往來以及共同維護兩岸經濟安全,並在打擊走私犯罪等方面做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確保了兩岸最大程度實現經濟合作互利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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