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臺灣科技大學財稅係講座教授兼商學院院長曾巨威的評論文章指出,此次臺灣稅改是“劫庫濟富”與“劫貧濟富”。只要取消兩稅合一時,不覺得虧欠股利所得者,就無須為如何降低股利課稅傷腦筋。更重要的是,即使被迫一定要減輕股利稅負,臺當局“財政部”也不該提出類似乙方案這種嚴重破壞綜合所得稅制公平性的荒唐想法。
評論摘編如下:
此次臺灣稅改主要內容包括:綜所稅部分,最高稅率從45%降為40%、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新台幣,下同)提高至11萬元、薪資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分別由12.8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以及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並建議甲乙兩案降低股利所得稅負。甲案是股利的37%免稅,餘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乙案則是股利所得可選擇按單一稅率26%課稅或全部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可享有8.5%的稅額抵減,上限8萬元。
營所稅部分,調高稅率從17%至20%、獨資合夥組織不課營所稅,以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由10%降為5%。同時,還把外資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稅率由20%微增到21%。個人最高稅率調降至40%、取消兩稅合一併廢除獨資合夥課營所稅,吾人同表支援。但除此之外,整個方案其實嚴重違反所得稅基本原則。
其一,取消兩稅合一增加的稅收錯誤地退還給股利所得者。根據資料,就臺灣納稅人而言,薪資所得佔所得總額比率為76%,股利所得則只佔12%,但就最高所得者(稅率45%)而言,其股利所得佔所得總額比率卻高達63%。由此可見,任何對股利所得課稅的減輕,受益最多的必然是高所得者。
另外,臺灣每年近千億的股利稅額扣抵,最高所得者亦佔最大宗,約28%左右。此表示臺當局“財政部”取消兩稅合一,不但可增加臺灣地區財政收入,而且可以發揮量能課稅的重分配效果。未料到臺當局“財政部”竟將取消兩稅合一增加的稅收又全數、甚至加碼退還給有股利所得者,此種做法既違背取消兩稅合一的意旨,更讓臺灣平白喪失一筆收入,此之謂“劫庫濟富”。
其二,將1/2設算扣抵改為甲乙兩方案降稅皆對低稅率者不利。讓我們舉綜所稅最高(45%或40%)與最低(5%)稅率兩者為例,在1/2設算扣抵下,企業每賺100元,課完營所稅後,最高稅率者股利所得須繳的稅為32.68元,最低稅率者會退稅4.075元。相對之下,如採甲案,最高稅率者應繳20.16元,最低稅率者應繳2.52元;若採乙案,最高稅率者應繳20.8元,最低稅率者則會退稅2.8元。甲乙方案對高稅率者稅負差不多,乙方案則對低稅率者較有利。但不論何案,高稅率者皆獲得了降稅的好處,低稅率者的稅負則反而增加。就股利所得課稅言,此稱之“劫貧濟富”。
其三,乙方案是破壞所得稅制量能課稅與完整性的拼湊方案。臺灣個人所得稅採綜合所得課稅,其目的為平等對待各類所得,藉以發揮所得重分配的效果。長久以來,這個制度基本精神一直是我們堅持的改革信念。臺當局“財政部”所提乙案,讓股利所得單獨分離課稅,顯然違背了“所得稅法”第13條。尤有甚者,由於擔心低綜合稅率者因分離課稅反而受害,乙方案又准許這些人可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給予8.5%的稅額抵減,這其實就等於“設算扣抵”的復辟。臺當局“財政部”口口聲聲說這次稅改廢除了兩稅合一設算扣抵,根本是個謊言。
只要取消兩稅合一時,不覺得虧欠股利所得者,就無須為如何降低股利課稅傷腦筋。更重要的是,即使被迫一定要減輕股利稅負,臺當局“財政部”也不該提出類似乙方案這種嚴重破壞綜合所得稅制公平性的荒唐想法。
[責任編輯: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