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嘉義縣長張花冠因涉入貪瀆案件被提起公訴,民進黨未祭出黨紀處分。臺灣《中華日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對比國民黨對涉嫌貪污罪的李朝卿的處理,民進黨的護短讓人失望,藍綠對司法態度高下立判。
社論摘編如下:
國民黨籍的南投縣長李朝卿,民進黨籍的嘉義縣長張花冠,都因涉入貪瀆案件,一被羈押禁見一被提起公訴。國民黨立即給予李朝卿停權處分,民進黨則未對張花冠祭出黨紀處分,前後兩任黨主席還異口同聲痛批司法。兩相對照,藍綠對司法態度高下立判,令人對民進黨護短感到失望。
李朝卿涉嫌收取縣府道路災修工程回扣又圖利他人,涉入貪污罪嫌,經南投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對兼任黨主席、強調清廉“執政”的馬英九而言,當然是沉重的打擊;不過,國民黨在李朝卿被收押禁見之後,立即召開中央考紀會,決議先停止其黨權,待司法偵審後再研處。如此處斷委實相當明快。
相對的,張花冠在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開發案第二期工程中涉嫌向廠商收賄,被高雄地檢署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民進黨中央卻強調,張花冠案目前只在起訴階段,一審尚未做出判決,沒有所謂黨紀處分問題;黨主席蘇貞昌甚至譏諷國民黨對李朝卿停權處分是“媒體上秀來秀去”。
依民進黨“廉政條例”規定,黨員涉入違反廉政事件,一審判決有罪予以停權以上之處分,二審判決有罪予以除名之處分。張花冠被起訴,依照民進黨內規,還不到黨紀處分地步。問題是,國民黨黨章也同樣規定,一審有罪停權,二審有罪則撤銷或開除黨籍,依照國民黨內規,應不必對李朝卿黨紀處分,為何國民黨斷然處置,民進黨卻無動於衷?難道兩黨對涉貪處置標準不同?
偵查中的刑事案件,即使被告羈押禁見,未來是否起訴仍未可知。檢察官根據事證偵結,認定被告犯嫌重大予以起訴,罪嫌才能更為明確。換言之,國民黨對於黨員涉案尚在偵查階段,未來會不會起訴都還不確定,就痛下重手當即處置。反觀民進黨,對檢察官起訴的從政黨員卻曲意回護。試問:莫非民進黨比較疼惜從政黨員?還是比較能夠容忍貪污?
尤其令人非議的是,蘇貞昌在張花冠被起訴後居然聲稱,民進黨過去對涉案黨公職人員不但停權,更立刻開除黨籍或責令退黨,但這些年司法檢調頻頻“擺烏龍”,所以民進黨處理程式要更慎重。蔡英文則表示:“張花冠被起訴與李朝卿收押都在同時,很難排除政治因素。”蘇、蔡的說法透露一項訊息,即司法做出不利於民進黨人的處分,民進黨就不能接受。
這兩年確實有若干民進黨人士涉案遭羈押或被起訴,最後獲判無罪的案例,但判決無罪究竟是濫行起訴?還是檢察官採證不夠?應就個案分析,絕不能一概而論,全歸咎於司法迫害或政治迫害。何況,被起訴而獲判無罪,不也反證司法未受政治干預?如果檢調辦案還分藍綠,“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怎會鋃鐺入獄?基隆市長張通榮、李朝卿又怎會被起訴或羈押?
國民黨應就李朝卿涉貪痛切檢討,為何馬英九清廉自持,黨中央又三令五申,卻總有黨員以身試法,如今將李朝卿停權雖是亡羊補牢,至少顯示國民黨還有自省能力。相反的,民進黨不及時處置涉貪黨員反而一味護短,黨主席甚至質疑司法不公、政治干預,凸顯沒有整飭貪污決心,又怎能重建黨的清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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