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近日對“太陽花運動”攻佔“行政院”案做出一審判決,10名學運領袖全部無罪,11名衝鋒在前的學生獲刑3到5個月不等。主犯沒事,從犯當炮灰,如此蹊蹺的判決,是臺灣特殊政治生態的產物。
此前,臺北地院已對“太陽花”學生攻佔“立法院”一案做了判決,法官以“公民不服從”概念為由,判“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和學運主要人物林飛帆、陳為廷等22名學生無罪。
上次判決被批“法官造法”,這次臺北地院,不再提“公民不服從”,但仍不敢碰學生領袖。然而,如果衝鋒在前有罪,為何後方組織無罪?可見,此次判決的隱形思路換湯不換藥,還是認為學生佔領“行政院”本身不構成犯罪,僅襲警、破壞公物等具體行為有罪。
奇怪的判決,根源還在政治。島內政客常自誇自讚,說臺灣的民主讓東南亞國家“羨慕到流口水”。而在他們的描述中,島內民主最可自豪之處,就是有抗議的自由。以街頭運動起家的民進黨,對此最為推崇。當庸俗化的民主觀念被奉為圭臬,而民粹又水漲船高時,“抗議的自由”就被無限拔高,終於到了違法也理直氣壯的地步。
愛選票勝過愛真理的政客當然要逢迎民粹。所以學生攻佔“立法院”後,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堅持不提告。而當時的“行政院”雖然提告,架不住民進黨當局一上臺就撤告。這次臺北地院之所以還得開庭,只因檢方提了公訴。
政客惡俗就罷了,連法官也未能免俗。兩次判決,都可看出臺灣司法被政治上下其手的痕跡。法官硬掰“公民不服從”,跟民進黨當局撤告思路嚴絲合縫。而縱放學生領袖只判無名小卒,就更合乎民進黨心意——“行政院”現在是民進黨把持,可不能再讓人攻進來,所以要判一部分人有罪,以儆效尤;而學生領袖是“友軍”,自然碰不得。
判決開了惡例。從今往後,島內抗議活動理論上都可以衝進“立法院”,癱瘓行政機關。將來臺灣制定公共政策,評定是非對錯,不再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是有理只在聲高,會哭的孩子有糖吃,不違法不足以泄“民憤”了。臺灣政治朝著李敖說的“刁民做主、暴民做主、愚民做主”又進了一步。
整個過程中,民進黨對學生領袖兌現了論功行賞,也為自己封凍兩岸服貿協議間接開脫。學生領袖們毫發未傷,且積累了政治資本,不排除借機混入政壇。最倒楣的還是被判刑的炮灰學生,熱血沸騰衝鋒陷陣,卻顆粒無收徒留人生污點。
某種意義上,民進黨的政治操弄路線圖和島內的部分學生運動,都是種“博傻”遊戲。綠營政客拿“臺獨”當飯票,只要有人傻到相信他們就行,最後苦果反正還是老百姓吞;學生領袖拿反服貿當跳板,只要有人傻到相信他們就行,最後自會有最傻的那個來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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