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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騎共用單車身亡,878萬該由企業全部買單?

2017年08月21日 13:02: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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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年底以來,共用單車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涌上街頭。五顏六色的車身,時尚靚麗的車型給單調的街道增添了一道風景線。但是事物的發展畢竟不可能一帆風順,尤其是新生事物。共用單車的出現需要經過“一個階段”,從稚嫩到日趨完善。在這個過程中,共用單車不免會遇到泥濘,遇到彎路。作為共用經濟的產物,它不好控制,也很難進行監管,於是,隨心騎走,隨意擺放便成為了常態。

  日前,國內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用單車死亡事故正式進入司法程式。事故受害人的父母,將肇事方及共用單車企業起訴至法院,要求ofo共同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原告認為,追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歲,而OFO小黃車對投放于公共開放場所對的ofo共用單車疏于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誠然,ofo共用單車在車鎖方面有著巨大的漏洞。共用單車用戶在使用完畢後,只需要在app上點擊“結束行程”就能結束當前收費。很多時候,用戶會忘記給小黃車上鎖;或者說即使還車上鎖,也很難自覺將密碼打亂。更何況還要防止網上流傳的共用單車聽聲解鎖的不當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共用單車車身缺少警告“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標誌,這個便是ofo的一個缺陷所在。共用單車企業沒有盡到提醒告知義務,致使兒童騎車被撞身亡。

  同時,我們也不可否認家長存在監護孩子不到位的問題。孩子作為未成年人,認知不夠完全,心智不夠成熟,難免會做出觸碰法律層面的事情。這時,家長應擔負起家長應擔負的責任。不是扯著嗓子朝天喊,出了家門,社會就要照顧自家小孩,保證他的安全。畢竟,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孩子就是他們的全部。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ofo在使用上存在很大隱患。但如果家長能夠監護到位,更能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如此看來,家長向企業方面的878萬索賠不盡合理。(台灣網網友:郜傳賢)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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