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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朝勝:民進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有三大陷阱

2016-04-07 10:43: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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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民進黨版“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終於露出廬山真面目。對此,民進黨一方面自吹這是“史上最嚴”監督條例,一方面又稱充分展現了民進黨對大陸的“善意”。到底是善意還是惡意?細加推敲,不難發現該草案處處暗藏玄機,最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一、以釋放“善意”之名,行欺世盜名之實

  首先,所謂名稱之變是對大陸“善意”之說根本不成立。早在2013年兩岸服貿協議簽署後,部分學生在民進黨蠱惑下發起“太陽花學運”,最終,馬英九當局與民進黨達成“先立法後審查”妥協,始有“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議。但因民進黨一再阻撓,“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遲遲未能進入立法程式,直到今年1月民進黨全勝才不得不面對此事,3月22日蔡英文拍板確定使用“兩岸”而非“臺灣與中國”。蔡如此選擇,主要是為兌現“維持兩岸關係現狀”、“維持現行憲政體制”的選舉承諾,因為若用“臺灣與中國”,不但會改變兩岸關係現狀,也有“違憲”之虞。且這僅是單個案例,並不代表民進黨已改變“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的基本立場,將之吹噓為是對大陸的“善意”,有過度解讀、欺世盜名之嫌。

  其次,草案有違兩岸商談“相互尊重、平等協商”的精神。按草案規定,先由臺行政部門決定談判議題,再由“行政院”依法案程式授權海基會向大陸提議,再由兩岸兩會高層會談確定議題並公佈,之後再進行其他流程,談判的啟動不是根據兩岸形勢的實際需要,也非兩岸商定,而是由臺行政部門先決定。並且,“立法院”在談判“前、中、後”三階段都有權監督甚至修改。如此一來,雖然突出了臺方對談判的主導權,突出“立委”對談判進程的控制權,卻根本談不上“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二、以“監督審查”之名,行阻撓破壞之實

  若嚴重按草案規定行事,兩岸協議根本窒礙難行。

  其一,概念不嚴謹讓兩岸協議的商談、簽署、生效都可能久拖不決。草案將訂定兩岸協議分為前、中、後三階段,而這種劃分只是(也只能是)抽象的,草案還規定要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這也是該草案的要害),而所謂“安全”在島內並無共識,藍綠、深綠與淺綠之間都無統一標準。這些不僅與立法應儘量嚴謹的要求不符,而且還將留下爭論隱患,讓監督審查曠日持久。

  其二,嚴重權力失衡讓兩岸協議進程隨時可被中斷。草案規定“立委”不僅隨時監督兩岸談判,甚至可隨時推翻中止。如此,不僅讓“立法權”淩駕於“行政權”之上,徒增內部爭議,更會導致“民粹”淩駕於專業之上。因為負責商談的專業團隊必須綜合考慮臺灣的整體與長遠利益,不可能面面俱到,必要時可能暫時(甚至長期)犧牲部分利益;而每位“立委”優先考慮是選民,選民有區域、行業、階層之分,且未必有遠見。個別“立委”基於選舉利益隨時都可能反制談判進行。

  其三,未體現“九二共識”核心內涵會讓兩岸協議根本不能舉行。兩岸商談之所以能舉行,關鍵在於兩岸之間有“九二共識”這一共同政治基礎。然而,該草案並未提及“九二共識”,這表明民進黨迄今不認同“九二共識”核心內涵。若如此,兩岸商談都不可能舉行,又何來監督審查之說。

  三、以“安全審查”之名,行“臺獨”分裂之實

  草案規定,今後的兩岸談判首先就要在“前階段”由協議權責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國家安全”影響初步審查,“中階段”又須由“行政院”召集相關機關進行“國家安全”影響評估會議,進行復審,並且,任一階段“國安審查”發現有明顯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應即停止談判。確實,兩岸雙方在任何一項商談中都會做綜合利害評估,這也符合談判的通理,但如果民進黨一再強調連他們自己都認為是“空前嚴格”的“國安審查”的背後,顯然大有文章。

  除因島內各黨對“國安”理解不同會徒增紛擾,甚至讓兩岸商談無以為繼之外,更重要的是,可能讓“國安審查”成為事實上的“臺獨審查”。當年,民進黨長期攻擊馬英九主政時兩會所簽協議“矮化主權”、“危害國安”,就是首先從“臺獨”分裂思維出發。現在,仍視“臺獨”為圭臬,拒不認同“九二共識”的核心內涵,並且民進黨已在“立法院”有過半優勢。這將極可能導致,至少在今後4年內,凡有違“臺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基本立場、凡有利於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協議,都可能會被民進黨牢牢掌控的“立法院”隨時否決。而在此強大壓力下,臺方的談判團隊中的專業人也將被迫按照民進黨的“國安”標準嚴格行事。屆時,兩岸協議焉有能談之理?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聲稱,這是最終版本,民進黨執政後不會再提其他版本。倘若真如此,以民進黨當前實力,該草案最終將過關生效。然而,若依此行事,兩岸將很難簽訂協議,更遑論所謂監督了。難怪島內輿論戲稱這是“兩岸不協議條例”。不過需提醒的是,民進黨玩得起,諸位綠營“立委”可以磋砣時間,但普通民眾卻是機不可失,時不再來。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