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3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行政機構會議今天(3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結合四階段溝通機制及二階段安全審查機制。
草案規定,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臺灣方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以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會大眾溝通及諮詢。
第一階段協商議題形成:廣泛蒐集輿情反映,適時說明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
第二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說明兩岸溝通階段性成果、協商議題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兩岸協議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虞後,並應舉辦公聽會。
第三階段協議簽署前,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影響及後續推動規劃。
第四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公佈協議文本,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
草案規定,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提報安全審查機制。初審:由行政機構指派“政務委員”視協商議題,邀安全部門、防務部門、大陸委員會、當局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復審由安全會議開會審查。
臺灣行政機構會議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後,將送立法機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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