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姜皇池投書《自由時報》,提出《開羅宣言》並非條約。臺灣方面外事部門21日晚澄清指出,《開羅宣言》是具有法律實質拘束力的條約協議。
姜皇池聲稱,條約種類繁雜,單從文件名稱無從認定締約方有無創設法律拘束力之意願,故學說與實踐例示部分事項作為判斷參考,此間包括:文件之稱謂與用語、文件之內容、締結時之客觀環境(包括締約時之情狀、當事方之後續行為或相關談判人士之發言)。以此檢視《開羅宣言》,則不難發現《開羅宣言》並非條約。
對此,臺外事部門澄清,《開羅宣言》在1943年12月1日由中美英三國領袖商定對日作戰方針及處置日本竊據他國領土的處理方式並正式公佈。
《開羅宣言》公佈後,又經一系列法律文件援用,例如《波茨坦公告》第8條明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主權將限于本州島、北海道、九州島、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
臺灣外事部門強調,《開羅宣言》不僅是具有法律實質拘束力的條約協議、也是具備法律效力要件的條約協議。
臺灣外事部門也說明,臺灣、澎湖及其附屬島嶼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地位歸屬,已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獲得法律上解決,開羅宣言是具有法律拘束力條約協議,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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