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2月1日電(記者陳菲、鄧伽)記者1日獲悉,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涉外商事海事案件8萬多起。為進一步加強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將調整案件審理格局,以應對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數量增多、類型多樣的發展勢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1日在海口召開的第三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表示,近年來各級法院通過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活動,平等地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對外經貿和航運秩序,保護了海洋環境,增強了外商來華投資的信心。
據悉,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涉外商事案件38220件,涉港澳臺案件42064件;共審結二審涉外商事案件4718件,涉港澳臺案件8502件。共受理一審海事案件44584件,二審海事案件4716件。
萬鄂湘表示,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數量明顯增加,有的地區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增幅達到100%以上,個別地區甚至呈好幾倍的增長。而且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信用證糾紛、外資企業解散和清算糾紛等案件逐漸增多。針對這一形勢,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進一步調整案件審理格局,理順人民法院內部職責分工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調整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轄的法院。基本的調整思路是:原則上所有中、高級人民法院、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基層人民法院都應該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但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一支高素質的涉外審判隊伍和健全的專門機構,其他基層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需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同意後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進一步界定涉外商事案件的範圍:一是區分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性質不應局限于法律關係主體,只要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爭議標的、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有一項要素涉外,即應界定為涉外案件。二是區分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基本應以國內商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區分標準為依據,只要不屬於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這幾類傳統民事糾紛以及典型的房地產糾紛,都應歸類為涉外商事案件,納入集中管轄的範圍。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也正在積極協調,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以規範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問題。
據了解,截止到目前,全國共有167個中級法院、61個基層法院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至2009年底,全國十個海事法院已經設立32個派出法庭,比2005年增加了9個,派出法庭的受案已經佔海事法院同期受案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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