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通報了2010年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察執法計劃完成情況。據統計,各省局及所屬分局全年共查處一般事故隱患14.1萬處、重大隱患2963處,責令停產整頓礦井1255處、提請關閉107處,實施行政處罰8382次、經濟處罰6.83億元。
通報顯示,各省局及所屬分局按照國家局2010年煤礦安全工作部署,進一步突出監察執法工作重點,較好地完成了2010年監察執法工作任務。
2010年,各省局及所屬分局全年監察工作日計劃372013天,實際完成406379天,完成率109%。其中,省局計劃116766天,實際完成124169天,完成率106%;分局計劃255247天,實際完成282210天,完成率111%。全年“三項監察”執法礦次計劃19347礦次,實際完成23194礦次,完成率120%。其中,省局計劃3759礦次,實際完成4307礦次,完成率115%;分局計劃15588礦次,實際完成18887礦次,完成率121%。
通報指出了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察執法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個別單位編制的監察執法計劃結合實際不夠緊密,月度執法計劃安排工作量波動較大;二是個別單位編制的監察執法計劃在重點時段、重點地區和重點內容方面不夠突出,監察執法計劃的針對性不強;三是個別單位沒有及時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和上級工作安排,合理調整監察執法計劃;四是個別單位沒有在年度監察執法計劃中安排重點監察和定期監察,監察執法計劃的內容還有待完善。
二,監察執法計劃的執行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個別單位監察執法計劃分項工作日和“三項監察”執法礦次完成率偏低,單項監察執法計劃落實不到位,按計劃實施監察的意識不強;二是個別單位沒有完成全年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力度有待加強;三是有的單位“三項監察”與執法計劃脫節,未按計劃實施監察。
三,監察執法計劃的考核工作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個別單位對監察執法計劃的考核工作重視不夠,監察執法計劃完成情況統計不及時,數據不準確;二是有的單位沒有很好的執行國家局關於“對分局執法計劃進行每半年不少於一次的量化考核,並以正式文件向各分局通報考核結果,考核結果要抄報國家局”的要求,對監察執法計劃的考核結果沒有向國家局報告;三是個別單位對監察執法計劃的執行情況總結分析不深入,簡單羅列各項執法工作開展情況,沒有深入分析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沒有針對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
針對這些問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進一步突出監察執法工作重點,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
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全面落實“三深化”、“三推進”,深化煤礦安全生產“三項行動”、“三項建設”,突出重點,嚴格執法,進一步降低事故總量,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要以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為核心,督促煤礦企業對照國務院《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要求,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健全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不斷加大監管工作力度,健全完善監管工作機制,做好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切實落實地方政府安全監管責任。
——強化監察執法工作,嚴格按計劃實施監察。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局《關於做好2011年煤礦安全監察計劃執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1〕5號)精神,切實做好2011年監察執法計劃的編制、執行和考核工作。
一是要結合實際,突出重點,切實做好2011年監察執法計劃的編制完善工作;二是要嚴格執行經批准的監察執法計劃,明確各項計劃任務的時間安排、監察內容、責任處室或牽頭處室,確保計劃的完成;三是要保證監察執法計劃的嚴肅性,監察執法計劃一經審批或備案,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式報批,調整後的監察執法計劃不得降低全年總監察工作日數以及“三項監察”工作日數、監察礦井數和監察礦次數;四是要健全完善考核工作機制,強化對監察執法計劃的考核,紮實做好相關考核結果的統計上報工作。
——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嚴格規範監察執法行為。
要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相關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監察執法行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科學執法、廉潔執法。
要按規定編制內容具體、操作性強的監察執法預案,嚴格按預案實施監察執法;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規範自由裁量權,對監察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要敢於執法、嚴格執法;要健全完善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機制,做到監察執法程式合法、文書正確、證據全面、依據準確、處理適當、案卷完整;要組織開展監察執法案卷評比、監察執法文書評比等活動,進一步規範監察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創新監察執法方式,進一步提高監察執法效能。
要結合轄區煤礦實際積極探索監察執法方式創新,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繼續推行集中監察、解剖監察、示範監察、異地監察和聯合執法等行之有效的監察執法方式,不斷提高監察執法效能;要堅持監察執法和熱情服務相結合,積極引導煤礦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推廣先進技術和工藝設備,強化現場管理,提高礦井安全保障能力;對事故多發地區和安全基礎薄弱的礦井,要適時組織開展座談研討、技術培訓、專家會診等形式多樣的活動,推動企業排查治理重大隱患,搜尋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加強煤礦安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準的提高,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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