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陜西紀委官方網站發佈消息稱,調查表明楊達才存在嚴重違紀問題,依據有關紀律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經省委研究決定:撤銷楊達才陜西省第十二屆紀委委員、省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對調查中發現的楊達才的其他違紀線索,陜西省紀委正在進一步調查。
近日,三峽大學經管院大二學生劉艷峰發函,要求陜西省財政廳和陜西省安監局公開“微笑局長”楊達才2011年度的工資收入,20日陜西省財政廳復函。文件就其資訊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稱陜西省安監局局長楊達才的工資不屬於財政廳政府資訊公開範圍。
收到復函的劉艷峰對答覆並不滿意。他認為,公務員的工資是由納稅人支付,應屬於資訊公開的範圍。
“微笑局長”局長楊達才的個人工資資訊是否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範圍?究竟是否能夠公開?記者採訪的專家一致表示,“微笑局長”工資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範疇。
“官員工資屬於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對可以不公開的政府資訊,做了詳細的規定,即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可以不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可以不公開。”北大法學院教授,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援中心主任王錫鋅說,而楊達才的工資資訊,不在此范圍內。
王錫鋅認為,陜西財政廳對“楊達才工資公開申請”做出的回復與法理不符。《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立法邏輯及法律規則,政府部門對於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只能做出“予以公開”、“不予以公開”或“該資訊不存在”這三種答覆。
“嚴格來說,官員工資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範圍,因為其與政府履行職責的過程有關。”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分析說,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官員工資是政府正常運轉的一個方面,政府官員作為公職人員,其個人隱私又受到一定限制。這與‘三公經費’應予公開是一個道理。”
“楊達才的個人工資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應該公開楊達才的工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呂艷濱說。
“公務員的工資是納稅人的錢,簡單地歸為個人隱私是不妥當的。”呂艷濱認為,陜西省財政廳的答覆是有問題的,“具體到楊達才的工資是否要公開,作為公職人員沒必要把其工資作為秘密來保護,陜西省財政廳的答覆是很牽強的。”
“楊達才的收入不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所以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應該公開其收入。”北京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智認為,這幾塊手錶不像專車,不是國家配給,其價值也應在100萬以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九條第1款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但是涉案當事人現在的情形既然已涉嫌存在鉅額財產來歷不明情形,因此也嚴重涉嫌損害國家及公共利益。所以財政部門應對特定個人工資收入進行公佈。
李健律師還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據了解,《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免予公開的情形,只包括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事項。
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可以予以公開。
《陜西省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向申請人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由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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