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相關部門人士表示,網傳《山西省前副書記侯伍傑出獄回家,當地官員富豪列隊歡迎》一文內容虛假。據稱,侯伍傑前年出獄後在北京的兒子家中休息了幾天,其間沒有山西的領導幹部及煤老闆去看望。2011年10月21日,侯伍傑三兒子開車將侯伍傑接回太原家中,所以不存在網文所說“當地官員和煤老闆及名流富商們,爭相迎接貪官‘榮歸故里’,猶如英雄凱旋。”(中廣網2月19日)
上述回應卻透露一個資訊:侯伍傑並非如網路文章所說“近日出獄”,而是“假釋出獄(目前仍在假釋期)”。於是,一個新問題產生了:侯伍傑符合假釋的法定條件嗎?
筆者查了相關法律條文。一是假釋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至再危害社會。對於“確有悔改表現”和 “不致再危害社會”也有具體的闡釋。
二是,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這裡的“特殊情況”也有7條。
對照之下,對於侯伍傑“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至再危害社會”之類,我們當然無從評判,只能先聽從執行機關的說法;再查對時間條件,侯伍傑2006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1年10月被假釋出獄——正好達到“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這些年,普通民眾大多有一個印象:貪官減刑、假釋多。有資料稱,全國目前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獲減刑,但同為在押的貪腐高官獲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人數要大大高於該比例(《山西晚報》2011年5月17日)。全國判刑的省部級官員共計100多人,除了個別判處死刑者外,服刑者大多數都獲得了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長江日報》2012年4月16日)。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卻一天牢沒坐,還在審理期間就花了不到10萬元錢,辦好了“保外就醫”。因受賄和貪污而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原市政府副秘書長劉益民,同樣在不符合條件下成功“保外”。對此,我們只能嘆息某些貪官神通廣大。再對照《刑法》八十一條,不少貪官的刑期只執行一半,恐怕就要成為一個潛規則了。
某些貪官免死之後,居然還能通過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途徑迅速出去,連牢也不用坐,甚至還可以在服刑期間幹一番事業,這樣的待遇絕不是普通老百姓所能享有的。對此,有反貪人士及檢察院、律師界人士認為,好不容易判了重刑的貪官,卻接二連三地被減刑,輕鬆出獄,這讓反腐敗鬥爭和依法治國的公信力都大大下降。所以,對於被判刑貪官的減刑、假釋工作必須加強監督,原則上應一律實行公開審理,同時把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司法腐敗,防止反腐大業垮在服刑被虛無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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