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原食藥監局一司長判死緩 交115萬贓款第四次減刑

2016年02月04日 06:35:22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字號:    

  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裁定,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減去一年有期徒刑。

  據悉,2007年8月24日,北京市高院終審以受賄、玩忽職守罪,判處曹文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此後曹文莊被減刑3次,而此次是第四次獲得減刑。

  經過4次減刑,曹文莊的刑期從死緩變為有期徒刑14年3個月。曹文莊此次減刑,除了與其他罪犯一樣獲得表揚嘉獎外,曹文莊還繳納了115萬餘元的犯罪所得。

  現年53歲的曹文莊曾是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因受賄和玩忽職守被判死刑)的秘書,目前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此次司法部燕城監獄對曹文莊提出減刑建議書,北京市一中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並進行公示後,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中,燕城監獄提出,曹文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考核期間共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1次,局嘉獎獎勵1次,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減刑。

  最高檢駐司法部燕城監獄檢察室同意對曹文莊提請減刑,北京市二分檢當庭發表檢察意見,同意減刑。法院審理查明,罪犯曹文莊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技術學習等,按時完成勞動任務。

  2015年7月14日,曹文莊繳納犯罪所得115萬餘元。

  法院認為,曹文莊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對曹文莊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這是曹文莊獲得的第四次減刑。

  >>終審判決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曹文莊從2002年任原食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至案發。

  2007年6月21日,曹文莊因涉嫌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審。2007年7月6日,法院宣判,法庭認為曹文莊構成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其拒不供認,未積極退贓,應當判處死刑。鋻於其歸案後提供線索,對偵破其他案件起到一定幫助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院兩罪並罰,決定對其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曹文莊不服上訴。2007年8月,北京市高院終審以受賄、玩忽職守罪,判處曹文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減刑情況

  第1次減刑

  2009年12月,北京市高院裁定對曹文莊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第2次減刑

  2011年12月,北京市高院再次對其減刑,刑期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五年,原判附加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第3次減刑

  2013年4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對曹文莊第三次減刑,刑期減去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及原判附加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綜合《法制晚報》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