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新增了關於中止和恢復黨員權利的規定。為準確理解和適用該條規定,我們結合工作實踐進行了認真研究,形成以下幾點認識,供大家參考。
一、中止黨員權利的含義和範圍
中止黨員權利,是指黨組織對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黨員,在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情況下,作出暫停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決定。
黨章規定黨員有八項權利,其中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較為重要的政治權利,中止黨員權利一般是中止這三項權利;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參加會議、閱讀文件等其他黨員權利,也可納入中止黨員權利的範圍,並在中止黨員權利的決定中予以明確;但黨員的申辯權、申訴和控告權,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黨員權利不影響黨員義務的履行,被中止相關權利的黨員,仍需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所規定的黨員義務。
二、中止黨員權利的適用條件
中止黨員權利必須以黨員被依法逮捕為前提,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一是司法機關查辦的黨員涉嫌犯罪案件,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後,若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條件,則黨組織應根據相關司法文書,決定中止其黨員權利;二是紀檢機關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 一般應當按照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在移送司法機關前先行作出黨紀處分;特殊情況下,如案情疑難、複雜,對事實證據、行為性質的認定把握困難或者有重大爭議,難以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可將該案件先行移送司法機關,並在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後,由黨組織決定中止其黨員權利;三是紀檢機關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先行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將其移送司法機關後,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黨組織也應決定中止其黨員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黨員權利僅適用於黨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情況,不適用於黨員被司法機關採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