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
十五、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就中藥材品質安全保障措施、中醫藥診療方法研究、中醫藥學術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十六、品質安全
雙方同意進行下列合作:
(一)中藥材品質安全標準及檢驗方法的交流合作;
(二)相互協助中藥材檢驗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
十七、輸出檢驗措施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保障輸往對方的中藥材符合品質安全要求:
(一)輸入方應及時通知輸出方最新制度規範、檢驗標準、檢測方法及限量要求,並由輸出方轉知相關機構及企業,要求企業對輸往對方的中藥材,依輸入方要求取得檢驗證明文件,保證品質和安全;
(二)輸出方應對申報輸出的中藥材實施檢驗,並對輸入方多次通報的品質安全不合格項目,根據需要實施密集輸出檢驗。
十八、通報及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中藥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應及品質安全問題通報及協處機制,並依第十二條所定措施妥善處理。
十九、中醫藥研究與交流
雙方同意共同商定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優先合作項目,建立交流平臺,積極舉辦交流活動,促進中醫藥發展。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