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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全文)

2010年12月21日 15:4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第四章 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

  十五、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就中藥材品質安全保障措施、中醫藥診療方法研究、中醫藥學術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十六、品質安全

  雙方同意進行下列合作:

  (一)中藥材品質安全標準及檢驗方法的交流合作;

  (二)相互協助中藥材檢驗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

  十七、輸出檢驗措施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保障輸往對方的中藥材符合品質安全要求:

  (一)輸入方應及時通知輸出方最新制度規範、檢驗標準、檢測方法及限量要求,並由輸出方轉知相關機構及企業,要求企業對輸往對方的中藥材,依輸入方要求取得檢驗證明文件,保證品質和安全;

  (二)輸出方應對申報輸出的中藥材實施檢驗,並對輸入方多次通報的品質安全不合格項目,根據需要實施密集輸出檢驗。

  十八、通報及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中藥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應及品質安全問題通報及協處機制,並依第十二條所定措施妥善處理。

  十九、中醫藥研究與交流

  雙方同意共同商定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優先合作項目,建立交流平臺,積極舉辦交流活動,促進中醫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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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曉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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