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法條規定有變通 外婆可行使監護權
承辦該案的陳法官表示,本案的焦點是父母都在,年邁外祖母粟芹能否擔當小傑的監護人。“若機械地適用法條規定,只能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的話,就可能出現被告代理原告來起訴自己的不正常現象”,陳法官說,這樣原被告的利益就無法衡平,對原告的利益會造成嚴重的損失。所以,讓粟芹擔任監護人,符合監護制度的立法原理。
陳法官特別提醒,讓粟芹在本案中擔任監護人,並非剝奪小傑父母的監護資格,監護資格的撤銷需要另行申請,由法院認定,所以崔曉和詹婕仍是監護人。
尾聲
案件調解結案
經承辦法官釋法析理,充分說服教育後,崔曉和詹婕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答應每月按時給付小傑生活費700元。目前該案已調解結案。 (文中人物為化名)(通訊員 興園 徐吉梅 揚子晚報記者 萬淩雲)
■法律連結
法定監護人順序 可以改變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有關專家指出,按照《民法通則》,監護人的監護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也就是說,父母的監護人效力要高於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不過要注意的是,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綜 合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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