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銀川5月24日電 記者申東通訊員靳琳 今天,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外發佈稱,由寧夏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援公訴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副主任李平受賄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後,由寧夏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平受賄案由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6年12月28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已扣押的320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其餘105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銀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35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在李平受賄案中,其中最大一筆受賄數額為410萬元。李平利用擔任銀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雍某某的請托,為其承建銀川市房改房維修工程項目一事提供幫助,先後接受雍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20萬元和以雍某某名義辦理的銀行卡一張,雍某某先後向該卡存入現金390萬元。
一審判決後,李平不服,以原判認定的關於收受雍某某銀行卡的390萬元係雍某某個人財產並非行賄款等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李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錢財共計人民幣435萬元,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構成行賄罪,且係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上訴人李平所提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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