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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紅案二審強調立功表現 今日將法庭辯論

2015年04月15日 08:03:0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趙志紅案二審強調立功表現

  21起案件事實部分昨日審理完畢,今日將法庭辯論

  昨日上午9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上訴)一案。

  當天上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志紅犯搶劫罪、盜竊罪的事實部分。對於趙志紅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的事實部分及相關的搶劫罪事實部分,因涉及個人隱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規定,將不公開開庭審理。

  趙志紅的辯護律師、內蒙古伊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瑞軍介紹,21起案件的事實部分全部在昨日審理完畢,今天將進行法庭辯論。

  當天的公開審理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各界群眾及媒體記者共60余人旁聽了庭審。

  新京報記者 周清樹 邢世偉

  - 追訪

  趙志紅庭審強調“立功表現”

  律師稱趙志紅認可指控,透露出強烈的求生慾望

  “趙志紅對指控事實全部認可,但透露出強烈的求生慾望。”昨日下午,趙志紅的辯護律師、內蒙古伊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瑞軍告訴新京報記者,趙志紅認為其主動供述“呼格案”等,屬於立功表現。

  不願反覆回憶作案細節

  昨日上午的法庭審理,主要針對趙志紅一起搶劫犯罪、兩起盜竊犯罪進行了公開審理。

  這三起案件即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趙志紅于1996年5月19日傍晚,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某小區,對下班回家的池某某進行搶劫的犯罪事實;1998年11月13日、2003年3月4日下午,趙志紅先後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撬門進入王某某、郭某某家,盜竊現金共計2980元的犯罪事實。

  趙志紅的辯護律師謝飛及張瑞軍,提出一審認定的這三起搶劫、盜竊事實均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

  不過對於一審認定的這三起案件,趙志紅供認不諱,檢察機關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張瑞軍介紹,趙志紅對檢察機關指控的21起案件全部認可,但不願意反覆回憶細節。“在問到時間、地點等細節時,他就說記不清了。”

  認為承認“呼格案”立功

  “下午宣讀上訴狀時,趙志紅著重強調了‘立功表現’”,張瑞軍說,趙志紅認為,他主動供述了很多公安機關並不掌握的案件,屬於立功表現,尤其是“呼格吉勒圖案”,屬於重大立功。“他反覆提到,法律的意義是為了挽救人,經過10年的改造,自己已經脫胎換骨,已經不是以前的趙志紅,希望能夠通過勞動回報社會。”

  張瑞軍認為,這透露出趙志紅強烈的求生慾望。一審後至今,謝飛和張瑞軍兩次會見了趙志紅,雙方交換辯護意見以及詢問是否有新的證據。在這兩次會見中,趙志紅都很平靜,也強調了“立功表現”。

  律師第二次會見趙志紅時,趙志紅提到,他以為提交上訴狀後會是書面審理,只是走一個程式,他也利用這個程式拖拖時間;他沒想到是開庭審理,覺得程式比較繁瑣。

  張瑞軍說,儘管趙志紅對指控案件全部認可,但他們還是會從法律和證據的角度為趙志紅進行辯護。

  除對上午審理的三起搶劫、盜竊案,他們均提出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外,在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兩位律師就兩起強姦案、四起故意殺人案以及一起強姦案中的盜竊案提出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意見。

  - 案情

  趙志紅一審獲判死刑

  被認定“呼格案”真兇

  今年1月5日,“趙志紅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歷經三天。2月9日,呼市中院公開宣判“趙志紅系列案件”。

  據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姦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

  同時,趙志紅被認定為“呼格吉勒圖案”真兇。這起發生於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當年即已宣佈“破案”。報案者、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2天后,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最終,一審法院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判決趙志紅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宣判後,被告人趙志紅在上訴期內書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從輕處罰。

  本組稿件采寫 新京報記者 周清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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